合同编号:
甲方: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为活跃影视市场,进一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协商,就联合摄制电影故事片《XXXXXX》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利用自身优势,共同合作投资摄制电影《美丽的心灵》。本片总投资暂定为 万元。其中前期制作费用暂定为 万元,后期宣传发行费用 万元。
(二)、甲方投入 万元制作费用(含前期的筹备、剧本创作和宣传推广等费用)享有 %纯利润分成(若需增加投资,则按总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三)、乙方承制该片全部制作工作,及发行工作。
(四)、乙方有权为提高影片质量及收益而增加投资,增资方可以是甲乙各方,但不限于甲乙各方,也可是第三方。利润分配,应按总投资比例给予增资方分配利润。
第二条、剧本版权及拍摄管理
(一)、甲方享有该剧联合摄制署名权及发行分红。
(二)、乙方享有该剧版权及除甲方署名外的所有署名权确立。
(三)、影片主创人员及主要演员选择由乙方确认,甲方有权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影片的正常摄制工作。
(四)、乙方作为《XXXXX》电影故事片项目的发起单位,以乙方为主负责影片的摄制、宣传、招商等商业活动。
(五)、乙方组建摄制组,以摄制组的名义设立专用帐户,乙方负责会计和出纳,甲方有权进行资金监管。
第三条、投资及财务管理
(一)、甲方资金分为三次汇入乙方账户。第一次,合同签订时汇入乙方账户 万作为前期工作资金;第二次,开机前5日汇入乙方账户 万作为拍摄资金;第三次,拍摄完成当日将余下 万汇入乙方账户作为后期工作。
(二)、乙方应保存有关的运营情况的账薄和会计记录。
(三)、甲方委派 作为专职负责人参加电影片的拍摄监督。
第四条、影片发行
(一)、若发行方需要联合出品署名的(名义上的),由乙方决定;若发行方在拍摄完
1成后愿意资金加磅,换取联合出品权的,在不损害甲乙双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反对。
(二)、影片收益:甲方获得影片净利润70%,乙方获得影片净利润30%(净利润是指剧组清还债务后且甲方的投资成本全部收回后的余下资金)。
(三)、因摄制质量的需要,制片、导演、演员需要给予收益分红的,总比例小于20%的由乙方自行决定。大于20%的需要与甲方共同协商,经甲方同意方可确定。
第五条、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电影片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片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泄漏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获奖
以乙方为主申报中国电影政府“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申报费用由双方支付。影片获奖得,其荣誉共享,奖杯、证书双方共有,影片奖金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个人荣誉除外。
第六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联合摄制电影片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不得将其在电影片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不得将用联合摄制电影片的资金信贷给任何第三方,不得产生与电影片的任何费用,责任和义务。否则,其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条、在保证为联合摄制电影片投入必需的时间,资金和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电影片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和电视业界的商业营运,但不得参与与联合摄制电影片有竞争的电影片或电视节目的投资项目。
第八条、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与其他第三方合并或分立的,若其权利继承人愿意参与联合制作电影片的,经对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否则,视情况解除本合同,进行清算阶段。
第九条、本合同一旦终止,甲乙双方应当结束与本合同相关的商业活动,并对相关财产进行清算。
第十条、本合同一旦终止,与电影片相关的资产,收益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 支付清算费用和创作人员的工资及其相关保险等费用;
2 支付所欠税款;
3 清偿对外债务;
4 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资金分配比例分配剩余资金。
5 对未能处理的财产权利及衍生权利将作为未分配的共同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6 处理相关资产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按照本合同终止前甲乙双方收益损失分配的比率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赔偿方式并不排除其他赔偿方式,不视为守约方放弃其他赔偿方式;同时,守约方亦可以要求其他赔偿方式。
第十二条、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1 提出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影响降到最低。
2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30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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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非因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出现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影片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是死亡等,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延期的时间;因此未能按原电影片拍摄计划完成电影片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若本条规定出现的情况致使电影片的拍摄迟延30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 1 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 甲方被依法吊销《拍摄电影许可证》或《拍摄电影许可证(单片)》;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一下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1 本合同的第二条规定的合同期限届满;
2 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并在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出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仍为予以补救,则该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并不免除有过错违约方应付的违约责任;
4、电影片拍摄完毕后未能通过电影审查机构审查或经修改仍未能通过的。
第十八条、除本合同规定出现的情况外,甲乙双方皆不可以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且资金未打入乙方公司账户,乙方有权与第三方进行合作,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终止合同
合同截止日期 至 20 年 月 日(若央视六频道未播放则自动延期至播放当日)。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章)
乙方指定账号:
签约时间20**年 月 日 20**年 月 日
签约地: 签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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