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费的收支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收支管理应当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当于每年10月30日至 12月31日 之间缴纳下一年度的会费。
第五条 会费最低标准:
(一)市开发企业每年10,000元人民币;
(二)县开发企业每年5,000元人民币。
第六条 会费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有关项目工作会议及本协会秘书处日常开支。
(二)开展专业论坛、工作座谈、调查研究、拟订相关标准和规则的费用。
(三)开展本协会宣传,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经营活动以及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开支。
(四)编辑出版本协会刊物、建立和维护本协会信息网络、开展区外、境外和国外交往活动以及其它必要的支出。
第七条 本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帐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范围使用会费。
第八条 本协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本协会应当将理事会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大会代表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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