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聘用专兼职律师合同

来源:合同样本 时间:2023-04-28 本文由珠珠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合同 - 聘用专兼职律师合同

  甲 方:_____(聘方) 

  乙 方:_____(受聘方)(本职工作单位:_____职务:_____)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律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本事务所律师。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_____律师,其工作范围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事务所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4.确定或调整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务所的劳保福利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事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加入合伙律师;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事务所声誉的活动; 

  4.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务所制定的<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律师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律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律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律师资格; 

  4.应聘律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律师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或留学; 

  2.应聘律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满六个月; 

  3.无故不上班工作满一个月; 

  4.经批准成为事务所合作律师; 

  5.事务所自行撤销或破产。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师工作执照,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律师职务。 

  第八条 合同期限 12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_____        乙 方(盖章):_____ 

  主任签字: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12

搜索“diyifanwen.cc”或“www.diyifanwen.cc”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第一范文网,提供最新合同样本《聘用专兼职律师合同》全文阅读和word下载服务。

相关热搜:专兼职  聘用  合同  律师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cc/article/0tnf.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18-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最新更新 | 热门文章 | TAG专题 | 网站地图 | XML地图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admin 邮箱:admin@qq.com
闽ICP备2022016491号-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