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文件精神,制定了麒麟区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麒麟区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文件精神,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曲政发〔20xx〕45号)和《曲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曲靖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政府奖励补助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曲建字〔20xx〕43号)、《曲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曲靖市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曲建字〔20xx〕44号)的有关要求,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麒麟区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企业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连续3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调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80万元。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条件,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房屋装修费;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和面积限制;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积极推进异地贷款业务;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至5%以下;逐步将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提高到85%以上。具体办理方式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 在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新建商品住房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麒麟区范围内的目录为准),财政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人奖励补助,房地产企业在财政补助基础上,给予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购房优惠。购房人可将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购房所在地;购房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以房屋所在招生片区入学为原则,办理其子女就读的有关手续。购买车库的,财政按照10000元/个给予奖励补助;购买地下车位的,财政按照3000元/个给予奖励补助。政府奖励补助资金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第四条 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均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唯一住房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契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在购房合同签订于20xx年2月22日及以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
第五条 在稳妥推进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的同时,推进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向货币化保障转变。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回迁安置房,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60%。麒麟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户,由征收主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价格的5%给予奖励。获得奖励的前提是:该户必须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验完标的物及其相关资料和手续。
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实施主体在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奖励事宜并给予奖励,奖励费列入区级财政核算;社会投资人作为征收主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社会投资人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参照5%给予奖励,奖励费由社会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对购买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鼓励农民工或有意愿进城农民购房,全力推广“农民安家贷”业务。“农民安家贷”业务办理流程详见附件3。
第七条 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租赁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向社会出租并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消化库存。具体办理方式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停止执行原80元/平方米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费收取政策,取消开发建设项目城市开口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时一次交纳。新墙材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返还60%,结构封顶断水后返还30%,竣工验收备案后返还10%。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建筑渣土处理、重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评等收费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时交纳。房地产企业有关规费减免办理流程详见附件4。
第九条 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统一下调为不低于底价的20%。对有项目、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出让金首期付款按宗地应缴款的50%缴纳,剩余部分可在成交之日起2年内付清。开发企业可申请分期供地、分批办证,可申请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对未达到净地出让标准的宗地,导致土地出让价款未能按时履约的,应分清有关责任,顺延出让金缴交时间。具体办理方式以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施工招投标实行施工招投标备案制。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可由房地产企业自主选择、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资质要求的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含人防工程),但必须满足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要求。商业性房地产项目施工招投标备案流程详见附件5。
第十一条 对20xx年1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完成地基与基础工程部分80%工程量的工程形象进度后,可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项目,经抵押权人同意,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具体办理方式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完成规划审批或已经完成规划审批而未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向麒麟规划分局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和套型结构,并依法进行设计变更,经市规划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20xx年1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可适度合理配置停车泊位,对规划建设机械停车位的房地产项目,视销售率、入住率,可由建设单位提出分期缓建机械停车位的申请,并通过自愿交纳实施保证金或商铺土地质押等保证措施,出具书面承诺,经征求业主同意或公示无异议给予先行办理规划分期验收手续。符合登记条件的停车库(位)可以办理权属登记。在国有出让土地上由开发企业投资配建的幼儿园、中小学,在不改变规划设计用途的前提下,可以销售并办理产权证。
第十四条 购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由购房人在申请办理房产证时到有关部门缴交。契税到麒麟区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手房、二手房)便民服务窗口缴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涉及购买人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买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时,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进行核实后交存;涉及购买人需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一次性交纳。
第十五条 本细则从20xx年7月1日起实施,施行期2年。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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