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输电线路电力设施是电力工业发展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电力设施的保护,先后制定颁布了多项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为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局领导的积极努力、关心和支持下,XX年成立了余姚市供电局线路运行工区,线路运行工区通过五年来做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得余姚市35kv、110kv高压输电线路电力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诸多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几年来,随着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余姚电网安全,也给余姚市的经济建设、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我局供电可靠率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进一步做好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创建和谐稳定的供电环境,在局系统全体党员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之际,本人利用35kv线路巡视的同时,深入到线路现场进行对输电线路电力设施的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
本调研报告调查分析了当前工区对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遇到的困难,剖析了原因,并对实现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群治提出了具体建议。
二、现状调查
余姚市地处宁绍平原,东海之滨,历史悠久,是河姆渡文化的发祥地,人文荟萃,素有“文献名邦”之称;总面积1526.86平方公里,人口85万,下辖4个街道、17个镇、2个乡;是浙江省经济十强和全国经济百强县(市)之一。线路运行工区现有职工20人(含驾驶员5人),运行车辆5辆,担负着余姚市境内35kv输电线路计45 条 335.017公里的日常巡视和缺陷处理以及110kv输电线路计40 条 318 公里的日常巡视和3米以下缺陷处理工作。为保护好输电线路电力设施,及时做好输电线路消缺,保证输电线路安全、可靠运行,在局领导和安监科的支持、配合下,线路运行工区职工积极学习、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法》,采取“防治”结合等手段,在输电线路电力设施的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及时阻止了一些破坏输电线路电力设施的行为,但破坏输电线路电力设施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一)盗窃破坏输电线路电力设施行为屡禁不止
近年来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虽然国务院1998年出台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XX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力设施工作的通知》,各级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积极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采取很多有力措施,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诸多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当前盗窃破坏输电线路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不断发生。据不完全统计, 2010年,余姚市供电局就发生偷盗电力设施案件10 起,被盗电力设施主要包括电缆、导线、变压器、铁塔、拉线、接地线、线夹和其他金属配件等。由于电力在经济建设、人民生活中的特殊地位,盗窃电力设施造成的损失不仅仅局限于供电局,还给社会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计算。
更为严重的是,近几年来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呈现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特点,一些犯罪分子掌握一定的电力知识,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盗窃、销赃网络或犯罪团伙,在盗窃电力设施时都是不择手段,对输电线路电力设施的损坏严重,抢修难度大,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章建筑和树障清除艰难
清除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和树障一直是困扰线路运行工区的头痛问题。工区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做了大量的工作。仅2010年,工区在线路巡视时就发现紧急缺陷3起、重要缺陷3起、一般缺陷86起,缺陷处理率仅为82.61%,未能处理的缺陷大多是违章建筑所致。在清理过程中,供电职工苦口婆心,耐心地宣传《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但清理效果收效甚微。由于农村乡填的经济发展,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同时,树材不断增值,农民为种植创收,积极发展林业,不考虑线下安全通道问题。大面积的线下违章建筑和违章种植常清常有,年年如此,更有的是把在线路下栽树作为向供电企业“索赔”的发财渠道,给安全供电带来了严重隐患。
(三)野蛮施工和违章作业时有发生
近几年,各乡镇政府都在下大力气招商引资,各类工业园区大规模地开发建设,道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相继破土动工,于是因施工过程中的种种疏漏或任意蛮干,造成外力破坏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事故不断发生。如挖掘机挖断电缆,推土机撞倒电杆,吊臂碰断高压线等,这些外力破坏事故对电力设施的危害极大,,给当地居民生活带来不便。2010年11月,市政工程在世南路道路改造过程中,由于野蛮施工和违章作业,挖掘路基时挖破35kv地下电缆,造成电缆进水后短路停电。还有一些施工单位则是没有充分考虑对电力设施的影响,擅自在电力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内从事开山放炮、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有的在杆塔附近挖土,造成基础埋深不够,稍有不慎,就可能发生杆塔倾斜,甚至倒杆断线;有的因填土抬高基面,造成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够,对过往行人车辆形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四)人为过失和“无知”行为造成破坏输电线路设施事件 12
由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无心”之过或“无知”之举而造成破坏输电线路电力设施的事件也是时有发生。例如,机动车肇事撞断、撞倒杆塔;高处抛坠物品,砸断架空线路;在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玩航模、飘放氢气球、飘挂彩带塑料薄膜等,导致线路发生短路。这些情况在危及、破坏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使供电企业遭受损失的同时,往往给自身造成重大伤害。
三、原因分析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我局自保机制有待加强
1、余姚作为全国经济发达县市,外来流动人口多,交通十分便利,特殊的地理环境为犯罪分子、特别是外地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由于线路设施客观上存在点多、线长、面广,遍及城乡而且暴露在外的特点,一些外地犯罪分子借助现在便利的交通条件,十分猖狂地实施本地区或跨地区盗窃破坏输电线路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然后迅速将赃物转移到外地藏匿或进行销赃。这样,不仅使输电线路电力设施自保工作增加了诸多压力,也给公安部门的取证和侦破工作带来了重重困难。
2、从主观上讲,我局在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上防范措施不够得力,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个别职工不能完全遵照线路巡视制度,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事件缺乏全程监督,不能及时制止、汇报,错过最佳治理时间。
3、在出现盗窃破坏事件时,现场取证意识不强,往往只考虑尽快抢修,而忽视了报案和现场取证。这种现象反映出企业和员工自保意识不强,变相放纵了犯罪分子,同时使企业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应有补偿。
4、我局对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专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技防、人防、物防措施无法完善。对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不够,许多群众缺乏爱护和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甚至不懂得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是犯罪行为。
(二)相关法律法规有待修改健全
近年来,偷窃电力设施的案件屡屡发生,许多重要输电线路设施被拆毁、偷窃或非法占有。面对电力建设频频受阻、电力设施屡遭破坏、电能被盗等违法案件,电力执法凸显尴尬。
1、危害、破坏输电线路电力设施案件的证据采信、犯罪界定以及立案、量刑标准等方面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致使这类案件普遍存在立案难、取证难、定性难的问题。对重大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相关部门在认识上有较大差距,往往使许多输电线路电力设施破坏者被“从轻发落”,甚至侥幸逃脱打击。
2、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存在一些立法的盲区。例如,就保护区外超高树木的砍伐清理问题没有任何的规定。工区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这些问题时因拿不出有力依据,使此项工作变得异常艰难。
3、输电线路电力设施遭破坏,损失如何评定,也没有任何明确的标准。有些人盗窃的是线夹、拉线等部件,其价值只在百元左右,但由此引发的抢修和缺控电量往往使企业损失巨大。也是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很多这样的案件都是按照社会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一般的小偷小摸往往是抓了放、放了抓,根本起不到威慑、打击犯罪的效力。
4、企业由于没有行政执法权,对于很多违规现象,也只能发送隐患整改通知书,遇到一些我行我素的事主一般只能解释劝阻,无法处罚、无法强制执行。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也只得束手无策。
(三)群众对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认识不足
由于广大农民群众对盗窃破坏输电线路电力设施给用户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认识不够,电力设施的产权和维护都是电力部门的事,对窃电者和破坏电力设施者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使那些胆大妄为者更加有恃无恐。还有一些群众安全意识淡薄,对用电知识和电力法规所知甚少,往往以一种“无知者无畏”的姿态,擅自在电力设施周边和保护区内进行私拉乱接、建房取土、焚烧物品、放风筝、钓鱼等危及电力设施和人身安全的行为,而且在我方依法制止时,根本不予理睬,甚或态度恶劣。
四、应对策略
输电线路电力设施是一种社会公共设施,保护输电线路电力设施是政府、企业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企业要健全制度,狠抓管理,落实内部责任制。坚持立足自我、练好内功,提高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自防自卫能力,这是在当前社会治安和技术条件下,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基础。
1、加强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人防工作。应及时认真地与单位和个人签订电力设施保护专项责任书,实行企业内部风险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专业巡线队伍的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巡线员巡视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掌握电力设施运行中发生的天灾与人为等不利因素,方法上应采用白天与夜间巡视,平时与突击巡视相结合。
2、加大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物防和技防的投入力度。要按照要求保质保量悬挂好保护输电线路电力设施标志牌,在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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