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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包二奶”及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律问题

来源:婚姻法常识 时间:2023-06-18 本文由薇薇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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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包二奶”及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律问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包二奶”及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律问题wad();   用金钱供养婚外女性,并与其一起同居生活,这种行为被人们称为“包二奶”。在大陆沿海地区的一些台商投资比较集中的地方,就存在着台商 “包二奶”的现象。这些台商中,有的没有认识到“包二奶”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则存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大陆刚刚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包二奶”所涉及的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加重了打击力度。那么,新《婚姻法》对“包二奶”这种行为是如何定性和处罚的呢?今天的节目,我们请到了曾经参与新《婚姻法》修改工作的胡晓琳律师,来我们请胡律师解析一下与“包二奶”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您胡律师。     首先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故事。     [情节一]一赵姓的台商与一年轻女性同居多年,该女性怀上了台商的孩子。台商太太发现丈夫与人同居,决定以重婚罪起诉丈夫,台商获悉以后当场昏倒。     演播室:     主持人:胡律师,我想从刚才片子中这个赵姓男子和这个叫小蕾的女子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就是我们常说的“包二奶”关系呢?     胡晓琳:片中这个赵姓的男子,和这位小蕾的女子之间的关系,是典型的包二奶关系。包二奶这种行为从性质上分,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种是有配偶的人和二奶重新有领结婚证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他们不领结婚证,但是长期同居,对外以夫妻相称的,所谓对外就是指在一些亲戚朋友,同事,邻居、甚至在社区的管理者面前也称,这是我老公这是我老婆,有的不领取结婚证,但举办婚礼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既不领结婚证,对外也不以夫妻相称,称什么呢,就是别人问起来的时候,就说这是我的保姆,这是我的妹妹、女朋友。     主持人:像您刚才说的这几种情况应该都是法律禁止的吧?     胡晓琳:在我们大陆凡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都是违法行为,包二奶这些行为冲击着我们国家现有的一夫一妻制度,对社会的危害性非常大,这次修改《婚姻法》,我们不仅在总则种增加了两个禁止条款,一个就是禁止重婚,一个就是禁止已婚者与他人同居,还有一个提倡条款,提倡夫妻相互忠实,在法律责任这一章里提出了损害赔偿制度,来实施总则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和其他一些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主持人:这位被丈夫伤害已久的妻子,已经是心灰意冷了, 她选择了上法院去起诉丈夫,妻子可以追究丈夫的什么责任呢?     胡晓琳:妻子可以根据丈夫包二奶的具体情节,来选择是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领取结婚证的,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这两种就构成重婚,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得非常清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的,要处以两年以下的徒刑或者拘役,新婚姻法修改之后,对于构成重婚的行为,还可以进行民事损害赔偿,在你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如果你的配偶,如果要和您离婚,要向你主张民事权力的话,还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不构成重婚的,婚外同居行为,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不领结婚证,对外也不以夫妻相称,这种行为只是叫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就非常明确地指出,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的人提出离婚的时候,因为您有这种行为,他可以要求民事损害赔偿,这个民事损害赔偿对于一些规避法律。规避重婚罪的人,给他实行了一个经济的制裁,从民事的角度来遏止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包二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有其他婚外同居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持人:是不是可以说,保养二奶这一方的妻子除了可以追究包二奶的人的责任还可以追究被包养人的责任?     胡晓琳:这个合法的妻子是完全可以追究这个被包养人的责任,但是条件是她一定要有证据证明,这个被包养 的人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且这个被包养的人和她的丈夫或者是领取了结婚证,或者是对外以夫妻相称了,这样她完全可以告被包养人的重婚罪。     主持人:片子中这位台商的妻子,以重婚罪将丈夫告上法庭以后,将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呢?继续看片子     案例再现:     [情节二]台商经受不住妻子的刺激,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在分配台商遗产时,他生前以“二奶”的名义登记的四处房产,成为两个女性争夺的焦点。     主持人:没想到,故事在这里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三人的情感纠葛眼看着就要闹上法庭,台商赵先生这个时候却突然病发去世,于是遗产分配的问题又摆了在眼前。我们看到片子中两人争执的焦点在于,台商用小蕾的名义登记的房产到底该谁,是归小蕾呢?还是归台商的妻子呢?     胡晓琳:在这个案例中关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二奶小蕾的名义购买的这四处房产,是二奶的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个焦点,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人来我们这里咨询,都是一些合法妻子打来电话,丈夫又以别的女人的名义,以同居者的名义买的房子怎么办,这也是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我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二奶的名义购买的财产房产也好,汽车也好,我认为不是二奶的财产。在二奶的关系中,我认为这个财产的赠与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夫妻双方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而不是分别财产制或者是个人财产制的话,你这个赠与就是无效的,相片中的这个赵先生,你要说这四处房产都是你赠与小蕾的话,你没有这个权力,你要赠与的话,首先要争得妻子的同意,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这个台湾的妻子阿萍有证据证明,购买这四处房产的经济来源是赵先生的,这个房款是属于赵先生的,比如说他有证据证明购买这四处房产的房款,是从赵先生的账户,从赵先生个人所有的财产里直接打入房地产公司的,如果有这个证据的话,我认为这个财产就不是小蕾的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主持人:许多包二奶的台商都采取这种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来为二奶提供财产,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有没有什么制裁的手段呢?     胡晓琳: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就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在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有意地隐瞒、转移、毁损夫妻的共同财产,或者还有伪造债务,就完全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当然你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财产就是你们的共同财产而且他把它转移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一次分割以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大陆的新颁布的《婚姻法》,不仅明确了“包二奶”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加重了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就是要提醒那些“包二奶”和被包养的人,“包二奶”行为不仅违背了两岸“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给家庭造成了伤害,在社会上也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必须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加以遏制。Aj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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