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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02-01 本文由珍珠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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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1、根据国家、关于深化职业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进取精神,结合基地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基地专业技术职务均实行聘任制。

  3、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中聘任。凡基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只在基地有效。

  4、成立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基地领导、党委委员、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党委书记任组长。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讨论审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和讨论决定基地专业技术职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职称管理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具体承办。

  5、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政工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会计师、助理统计师、技术员、经济员、会计员、统计员等。

  6、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和资格聘任制的双轨制。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含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6.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后为本单位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

  6.2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以完成某项任务的需要而聘任的职务,受聘之后是完成该项任务的业务技术主管,有工作职责,享受相应的待遇,任务完成自行解聘。

  7、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

  7.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专业技术复杂的二级单位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3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部经理级副职;

  7.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基地各二级单位对于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可设置,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2的系数,但累计系数不得超过经理级副职。

  7.3初级技术职称,不设技术职务岗位,凡取得资格均可实行资格聘任,被聘人员在原个人岗位序列系数的基础上追加0.1的系数。

  7.4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基地机关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7.5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务另设。所设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增加定员,根据基地的生产发展及各岗位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由基地职改领导小组通盘考虑,按部门、岗位的需求情况适当扩大聘任职数。

  8、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8.1聘任各种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见附件《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8.2航行管制、航行情报等特殊专业技术岗位仍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9、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

  9.1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基地统一管理,所在二级单位推荐,经基地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政工系列由党委聘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由总经理聘任。

  9.2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聘任,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实施,确定聘任人员后,报基地综合管理部审核后,由基地统一下文聘任。

  10、聘任期限:高级职务三年,中级职务一年,资格聘任一年,聘任期限不得超过离、退休年龄和劳动合同期限。

  11、聘任时,聘任者应予受聘者签订《上海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明确受聘者的职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并颁发聘书,同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归入本人档案。

  1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应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开始计算。  1234

  13、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一般不予调离本专业岗位,如工作需要必须调动,其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解除,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保留。

  14、一九九0年后,凡属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毕业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资格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进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具体规定:中专毕业,本专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大专毕业,见习期满,经本人申请可聘任为“员”级,再从事本专业技术二年,可聘任为“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聘任为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取得双学士学位者,可聘任为助理级。上述毕业生上岗后必须胜任本职工作,见习期满本人应做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小结,经基地综合管理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方可聘任。

  直接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聘任需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由单位和综合管理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有效。

  15、对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离、退休人员和现已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以及外出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但不予聘任。

  16、凡连续病假半年以上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认其任职资格,不予聘任。

  17、受聘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解聘:

  17.1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岗位规定职责者;

  17.2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技术职务者;

  17.3因失职而造成严重技术责任事故和危及飞行安全事故征候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17.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者,在一年内不能续聘;

  17.5解除劳动合同、内部待岗者;

  17.6脱产文化学习一年以上者(专业培训除外)。

  18、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组织进行,二级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的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由综合管理部组织进行考核。考核要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的依据。连续二年考核成绩优秀者方可推荐晋升;合格者可以续聘;对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改进后可续聘;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当年末进行考核的单位,下年度不得进行评聘工作。

  19、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任职期限满三个月前,根据工作表现,按考核结果聘任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20、聘期满,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

  21、其他按国务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2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a、《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b、《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附件a:

  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234

  1、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敬业爱岗,热爱基地,积极为基地发展服务。

  2、担任员级技术职务的条件:

  2.1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2具有完成本专业一般性辅导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3初步掌握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本岗位设备的一般性实际操作能力。

  3、担任助理级职务应具备条件:

  3.1原则上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2具有完成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3.3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于实际工作;

  3.4能比较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较熟练的操作能力。

  4、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应具备的条件:

  4.1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单位被公认为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骨干;

  4.2掌握现代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4.3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单位的技术改进,技术管理上提出的建议性意见被采纳,促进了技术进步,产生了经济效益,保证了生产安全;

  4.4全面地掌握本岗位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具有熟练的操作能力。

  4.5能够指导助理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5、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得条件

  5.1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尖子;

  5.2具有解决在生产、经营、安全过程和综合管理过程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5.3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现状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趋势;

  5.4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在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5.5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5.6能够指导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6、担任中级、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附件b:

  基地专业技术职务聘约

  为了适应民航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现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聘用人(甲方)和受聘人(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聘约如下:

  第一条              聘用人应保证受聘人在任职期间,行使现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为受聘人施展才能,开展业务技术工作提供条件。

  第二条              受聘人应对聘用人负责,尽心尽力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内规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和经济技术指标。

  第三条              受聘人在任期内应努力工作,刻苦钻研,掌握新知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

  第四条              受聘人在聘期内的思想表现及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经考核,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聘用人应给予奖励和表彰。 1234

  第五条              受聘人如不服从聘用人的工作安排,任期内不胜任现岗位职务活玩忽职守等造成工作失误或较大经济损失的,除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聘用人有权中途解聘其职务。

  第六条              受聘职务在本单位、本专业岗位有效,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中途解聘的,不保留其相应待遇。聘期届满,如续聘需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              聘

  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达到离退休年龄,如需延长聘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第八条              聘约一式三份,聘用人和受聘人各一份,综合管理部存档一份。

  聘用人(甲方)                       受聘人(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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