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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来源:企划文案 时间:2023-02-02 本文由珠珠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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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的公示 -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方案

  为加快新城区开发建设步伐,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政XX63号)精神,结合新城区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对象及认定程序

  1.范围: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承包户为单位计)且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2.对象:征地安置基准日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包括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征地安置基准日:在新城区规划范围内,凡于XX年6月1日至XX年9月1日之间,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XX年9月1日为征地安置基准日;凡于XX年9月1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签定该协议时间为征地安置基准日。

  3.认定程序:凡符合上述范围和对象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2)村集体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并登记造册;(3)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后交新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4)由管委会统一交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管理部门审核;(5)审核后,由管委会向社会公示30日;(6)公示无异议的,管委会将人员名单统一交市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7)市社保局向被征地农民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卡》。

  二、个人账户的建立

  1.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建立与否,由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决定。

  2.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分为a、b、c三档。a档6500元、b档9000元、c档13500元。

  3.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在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办理参保手续(市社保局予以指导协助),由市社保局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各类档次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一经选定不再变动,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民应在公示后180日内办毕个人账户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享受条件、标准和发放

  1.享受条件: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且必须在征地安置基准日之后(含征地安置基准日当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享受标准: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达到享受条件的人员,凭《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卡》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每人每月100元。

  选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达到享受条件的人员,其养老保险金根据所选的档次分为:a档每人每月150元、b档每人每月170元、c档每人每月210元。其中,100元为基础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a档每人每月50元、b档每人每月70元、c档每人每月110元。

  3.发放方式:由市社保局、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共同负责,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月发放、社会化发放。

  四、资金筹措

  1.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资金,由被征地农民按选定的缴费标准缴纳。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负责收缴,交财政专户。

  2.当参保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时,其所在村委会可视集体经济能力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村委会自行决定,资金可从土地征用补偿费和村集体经济积累中列支。

  3.政府出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政府补助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方面筹集。资金筹措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12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并负责资金管理和拨付。个人缴费的资金和政府的出资实行分账管理。

  5.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不计征税、费。

  五、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管理

  1.当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基础养老保险金之外的部分,按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不足以支付时,由政府补助金支付。

  2.被征地农民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应在30天内到市社保局办理有关保险中止手续。对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被征地农民死亡时,其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其中当年缴纳的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其他

  1.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保险终止,并一次性退还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本息。

  2.市社保局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时,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3.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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