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从此,法治中国建设,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勾勒出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让“法治中国”的构想更趋清晰与丰满。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深刻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以xx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
司法是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公正和正义,调整社会关系及秩序的总开关,是法律实施的核心环节和重要方面。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是司法,司法及其结果与公民权益密切相关,因而也是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领域。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法治的生命线。没有司法,法律就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法律的权威就只能停留在口号上。
司法改革在此次会议上也有了更加明确的方向。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改革的机制体制作出了细致规划。按照这个规划,司法改革将推行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将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这些司法体制改革措施,除了探索形成适应社会变化的司法制度以外,也彰显了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中国的决心和信心。
另外,从司法机制体制设置和建设角度讲,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司法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司法不公和司法领域的腐败,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因此,杜绝司法领域的腐败,建立和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就必须建立相应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抵御权力对司法的干预。
徒法不足以自行。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控手段得以确立,就曾经历过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在此之前,宗教和道德都曾作为替代法律的手段纷纷登过场。但社会的文明史证明,聪慧的人类最终还是理性地选择了法治。因为只有法治,才能满足政治民主和社会进化的同步需求,才能在政治安定、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价值中求得和谐与平衡。正因为如此,我们只有信仰法治、推进法治、践行法治,才能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地位,才能更为全面、充分地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各项合法利益,才能在法治的制度框架内深入推进反腐败,才有可能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当然,党的会议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虽说是我国法治建设深化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但法治的每一次推进、每一步前行,一定都会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阻碍。这是因为,现代法治所蕴涵的追求公平、捍卫人权、维护法制、反对特权等价值理念,都会触及某些人的既得利益。推进法治、建立规则,就是要打破不合理的利益格局,就是要在法律规则中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而坚持法治、践行法治,这不仅需要有专门的法律知识,更需要有坚定的法治信念和“敢于碰硬”的正义感及坚定实践的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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