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保证义务教育目标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1、在全某各中小学校实行《交费明白卡》制度。所有收费项目均要纳入《交费明白卡》内,并经某纠风办、某教育局严格审核。除《交费明白卡》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者给予学校主要领导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任教师停职待岗。造成集体越级上访或被上级新闻部门曝光的,视情节给予学校主要领导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职处分。
2、学校领导、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取消一至两年内评优、晋级和评定职称的资格。
(1)以教学需要为名组织统一订购规定教材以外练习册、辅导书、参考资料的;
(2)在校内、校外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
(3)有偿向社会办的各类辅导班、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文化补习班等介绍学生的;
(4)在社会办的各类辅导班、兴趣班、特长班、提高班、实验班、文化补习班等兼课的;
3、学校领导、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的;
(2)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收取的;
(3)强迫学生购买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的;
(4)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与社会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收费的。
4、本规定适用于尚志某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
5、本规定由某纠风办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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