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票指业主购买房子时所产生的一切票据,包括购房发票、完税证等等。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安庆市出台了相关的办法。下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xx〕4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邓政〔20xx〕49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邓政〔20xx〕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纳入征收范围的棚户区(成片危旧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的政策,将就地就近安置地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凭房票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以房票抵付购房款用于房屋征收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房票票面金额由就地就近安置房产作价、征收政策规定的补助、相关奖励补助金额、搬迁费、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等组成。
就地就近安置房产作价=被征收人就地就近安置地房产市场评估价格×征收协议安置房屋面积。
计入房票的金额=就地就近安置房产作价+征收政策规定的补助金额+相关奖励补助金额。
装饰装修、附属物、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人意愿也可计入房票。
被征收人凭房票向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以房票抵付购房款。
第五条 房票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实施房票安置的,应将房票安置方式的相关事项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载明。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房票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房票安置、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局负责房票补偿资金及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房管、发改、国土资源、住建、规划、公安、信访、征收办、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指挥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相关工作。房票安置采取“一事一议,一项目一细则”原则,每个项目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
房票管理办公室设在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房票发放、备案、转让登记、兑付、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房票印用
第七条房票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房票应当记载征收征收协议号、房票所有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房票面值、房票使用截止日期、转让登记等事项。
第八条房票一式四联,房票管理办公室、财政局、房产管理中心和被征收人各持一联。其中被征收人联由被征收人领取,购房时交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按规定时间凭被征收人联、房屋买卖备案合同、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到房票管理办公室结算售房资金。
第九条房票金额经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后方可填写,并经房票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有效。房票管理办公室需设立台账备查,实行一户一档。
第十条房票因保管不善遗失的,由被征收人持身份证到房票管理办公室进行查询。被征收人依据查询结果,申请遗失房票作废,并承担遗失声明费用;遗失声明发布7日无异议后,方可到房票管理办公室申请补领房票。
第三章 房票安置
第十一条 房票限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房票所有人可以选择购买城市规划区内纳入交易信息平台的已备案商品住宅、商业用房、保障房及政府允许出售的剩余安置房屋。
第十二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则上只安置一套,剩余部分采取货币化现金支付补偿或货币化房票安置。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票管理办公室结算。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实行自愿原则,并需具备下列条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且6个月可以交付的期房;每天及时更新房源信息,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市房产管理中心搭建房票商品房交易信息平台。政府通过团购或公开招标确定房源采购价(团购价),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投标、自愿竞价,确定房源进入平台的准入资格,允许多家有房源的开发企业同时中标。
中标企业与房票管理办公室就进入平台房源的具体价格、购房优惠、房屋质量、交付期限、结算办法等签订协议。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平台及售楼部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进入平台的房源6个月内不得出售,不得高于政府招标控制价格。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管理办公室结算房票,现房的首期拨款20%,交房时拨款40%,初始登记后付清剩余40%;期房的首期拨款10%,交房后拨款50%,初始登记后付清剩余40%。每月结算一次。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用房票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5%。
第十七条 房票自发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
超过6个月未选购房屋的,由征收人指定安置地点,对被征收人给予产权调换。对不使用房票购房、又不接受到征收人指定安置地点进行产权调换的,房票管理办公室对房票所有人按照邓政〔20xx〕49号等文件规定直接给予货币化现金支付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征收人、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房票安置方式,确认房票票面的金额。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后,凭房屋征收协议、身份证和被征收房屋钥匙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持房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房,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办理房票结算。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管理办公室办理房票结算。
第二十三条 房票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赠与、继承,房票转让、赠与、继承的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并经房票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房票所有人在有效期限内购买房屋的,实行一次性兑付结算。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房票在有效期限内使用,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按12个月计算。其中6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在房屋征收协议生效后支付,剩余6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在房票兑付时支付。
第二十六条凡纳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参与房票安置部分的房地产享受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通过房票购买的商品房,其成交价款中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可免征契税。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市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房管等部门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及年审评级;涉嫌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并开始征收的项目,按安置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执行,被征收人可选择房票安置,但不重复享受政府有关的奖励和补助。
第三十一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房票安置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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