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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工会探视慰问管理办法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01-31 本文由珠珠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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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会慰问管理办法 - 局机关工会探视慰问管理办法

  为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国税。根据《**市国税局系统健康工程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市国税局工会《关于印发<**市国税局工会探视、慰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工字〔〕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探视、慰问对象

  下列情况,工会应予以探视、慰问

  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因病住院、病故的;

  ㈡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病故的;

  ㈢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本人因病住院病故的。

  二、探视、慰问的标准

  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在3天以上的,工会派人探视,慰问金200元、鲜花一束。(一般一个年度内安排慰问一次,特殊情况,如再次住院属重大疾病、重大手术的可增加一次探视,慰问金300元、鲜花一束)。

  ㈡干部职工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给其家属慰问金800元。

  ㈢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送慰问金500元。

  ㈣慰问金从县局工会帐户支付,实行报批制。

  三、探视、慰问的范围

  ㈠**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离退休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㈡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在本县范围内的,工会派员到其亲属家庭所在地慰问;不在本县范围内的,慰问金交干部职工本人,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四、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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