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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01-30 本文由媛媛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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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山西某某行政执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行政审批、许可、确认、裁决、违法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四条  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下列监督:

  (一)某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某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的监督;

  (三)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司法机关的监督;

  (五)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六)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责任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事项,必须及时、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主要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

  (二)基本农田保护、耕地补充、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事项;

  (三)用地预审、城某和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供地价格确定;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划拨;

  (五)企业改革、改制土地资产处置;

  (六)土地登记、变更登记;

  (七)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八)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及使用;

  (九)土地、矿产权属纠纷的调处;

  (十)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和违法测绘案件的查处;

  (十一)复议案件的审理;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负有管理、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的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责任分解到具体的工作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标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123

  (二)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 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原在岗人员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专门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超越、滥用或放弃行政执法权;

  (二) 违反法定程序;

  (三) 使用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 违反规定委托行政执法;

  (五) 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徇私枉法;

  (六)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七) 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八) 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中发生的过错或错案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凡规定执行公务时统一着装或者佩戴证章的,应当按规定着装和佩戴证章。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现场勘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案件处理机关的领导集体决定或报上一级机关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勘查现场、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时,被勘查人(被没收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勘查人(被没收人)或其成年家属、代理人到场;被勘查人(被没收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依据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审批、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期限未做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逾期不能办理完毕的,在期满前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123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清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使用执法文书,依法执行送达制度。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行政执法考评    

  第二十三条  局每年对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十四条  考评内容:

  (一)国土资源部、某某国土资源厅、某政府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和本制度有关内容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许可情况(受理、审批件数、对错率、结案率);

  (三)收费情况;

  (四)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受理、结案率、对错率)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及对错率。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并作为先进评比和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执法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干部晋升和评定先进部门、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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