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理由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把供用电合同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 制度在《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加以确立和规范。供用电合同是我国10大类经济合同之一,它是确立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供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也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供用电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依法建立供用电合同制度,做好供用电合 同的签约、履行和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部领导要求制订统一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 提供各地电力部门使用。
二、制订经过
为依法做好供用电合同文本制订和管理工作,电力部安生司于1996年五五月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供用电合同研讨会。华北、东北电管局,各省电力局以及部分供电局主管供用电合同的同志共45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原则、供用电合同的科学分类及文本、供用电台同的管理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广泛的讨论与研究,取得了共识。1997 年2月,部安生司组织了部分同、省局和供电局的同志(16人),在部分同省局草拟供用电合同文本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范本)。经修改后,又于1997年8月重点约请部分供电局主持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志(11人)再次对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了讨论确认,修改后形成了现在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供用电合同的分类
由于电力是一种网络化、连续供应的商品,合同标的异常特殊,而且供电户数多,用电需求各异,使供用电合同的签约内容较为复杂。因此,供用电合同应根据供电方式、用电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分类,区别不同用户分别签订,分类管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不同用户的特点,将供用电合同分为六类:
(1)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千伏(含6千伏)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用户;
(2)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优低压普通电力用户;
(3)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更购电合同:适用于以向供电企业更购电力,再转售给用户购电的情况;
(5)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能力的用户(转供电方)向第三方(被转供电方)供电的情况。这是在供电方分别与转供电方和被转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基础上,三方共同就转供电有关事宜签订的协议;
(6)居民供用电合同:居民用户用电需求类同,供电方式简单,且基本一致,但居民用户的数量占了供电用户总数的 95%以上,对居民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可以采用背书的方式处理。
2.合同条款及表述
合同的条款与内容,是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供电方式,以围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在供用电活动中发生法律责任如何确认为主线来制订的。凡是现有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则按法律法规执行,一般不再在合同中作出明文约定;现有法规未作规定的,如用电容量、供电方式、计量方式、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电费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综合考虑了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中作出了多种方案的表述方式,实际使用时根据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选定其中一种或几种方案使用。另外,把需要签订的调度协议或并网协议此费结算协议也纳入到供用电合同之中,以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协议出现,与合们具有同等效力。这样做的好处是统一协调供电部门内部关系,实现一口对外,减少供用电纠纷。因此,各地应当重视对调度协议、并网协议和电费结算协议的签订与管理,并做好与供用电合同相互之间的衔接工作。12
合同条款的表述,采用了三种方式③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填空;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空;③根据法规及有关规定来确定表述内容。如高压合同中的供电方式、电费结算方式条款等,都为选择填史条款。对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表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文本列出的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进行填空;电费结算方式也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填空。因此,我们建议,应把供用电合同的文本输入计算机,建立合同文本库。签订合同时,先从合同文本库中调出所需的合同文本,再根据供用电双方的实际情况选用适用的条款生成所需要的合同文本,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减少合同起草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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