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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款与收缴相分离制度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01-20 本文由倩倩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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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款标准 - 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款与收缴相分离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加强行业廉政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三、行政执法人员施行现场处罚,必须出据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四、执法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条规定当场收缴后,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纳指定的银行。

  五、除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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