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叫批复,是上级对下级机关来文所提出的请示而表明态度或作出明确回答的公文,是一种下行文。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学校的批复范文,快来看看怎么写吧。
关于同意成立xx学校的批复
义安区教体局:
《关于要求成立xx学校的报告》收悉。你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及义安区新桥中学分部和新桥中心学校xx小学的生源和教育资源情况,拟将两所学校合并成立九年一贯制xx学校。我们认为这有利于义务教育资源布局优化,有利于小学和初中学校的有效衔接,对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有积极推动作用。市教育局原则同意成立九年一贯制xx学校,请你局报经义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两校整合过程中,望你局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师资、资产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认真听取当地学生、家长、群众及两校教师的意见,争取普遍的理解和认同,使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此复
20xx年7月26日
关于同意建立xx市xx学校的批复
先生:
根据常政发(20xx)17号《xx市外来工子弟学校三年提升行动计划》及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财政局下发的《苏州市外来工子弟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苏教基〔20xx〕22号)《苏州市外来工子弟学校(小学)教育技术装备配置指导意见》精神,在涟虞创新学校湖桥分校加大投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需求,我局派员多次实地检查了解你们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及教职工人员聘请情况,认为你们基本具备了独立举办外来工子弟学校的相关条件。经研究,同意涟虞创新学校湖桥分校独立,单独举办“xx市xx学校”。希望你带领全体教职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努力办好外来工子弟学校,自觉接受教育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为教育作出应有贡献。
xx市教育局
20xx年1月22日
关于学校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批复
xx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陆地税发〔20xx〕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期限问题。考虑到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学校纳税期限可以按季申报,因此,对学校纳税期限不做改变,各地按原规定执行。
二、使用发票问题。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xx〕58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办学校收取的收费使用财政票据;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学历教育(发学历证书)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收取的收费使用财政票据;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中专、大专、大学等)取得的收费收入使用税务发票;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以及举办各种培训等收取的收费收入使用税务发票。
三、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问题。考虑到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纳税人数量多和属于政策性减免的特点,在省局对此问题明确之前,各地对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在办理教育劳务收入减免税手续时暂采用备案管理,不经过“大集中征管系统”减免税流程进行审批(其他的减免税手续按大集中流程办理)。各地在受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要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报送如下资料:
1、学校从事学历教育的证明文件、材料;托儿所、幼儿园成立的批准文件、材料;
2、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未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校、学前班、幼儿园、托儿所等按其收入总额计征营业税。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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