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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树口镇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02-06 本文由珠珠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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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树口镇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1.首问责任制度

  1、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负有为来人服务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2、“首问责任人不论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回答与接待,帮助来人找到经办人或单位,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3、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如何办理等事项。

  4、 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人到承办所室,并交由承办人接待。

  5、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不清楚承办所室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热心帮助了解;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镇职责的,首问责任应耐心说明,尽可能提供帮助。

  6、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登记在册,并及时转告有关领导或所室办理。

  2.限时办结制度

  1、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尽量做出缩短时限承诺。

  2、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其时限根据实际情况,能提前完成的要尽量提前落实。

  3、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请、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和理由,做耐心解释。

  4、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文件必须按上级要求的办理期限内办结,对一般来信来访或投诉件的办理,能解决的当场解决,当日回复,一般情况下七日内回复,特殊情况15日内回复,做出准确答复或汇报。

  5、对需要与其他部门联办或向其他部门移交的事务,有关责任部门或办事人员应尽快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提出办事时限,并予以公布、告示于有关方面和服务对象。

  3.服务承诺制度

  l、求真务实,秉公执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热忱为领导、为基层、为群众服务,以社会和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我们各项工作的标准。

  2、艰苦朴素,廉洁自律,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严禁接受办事人员或办事单位的宴请、钱物和其他好处。

  3、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耐心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为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4、对来办事或来访人员一律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句你好问候,一杯热茶请喝,一张椅子请坐。充分发挥 “窗口”作用,树立镇干部、 镇工作新形象、新风尚。

  5、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典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努力和加强乡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掌握党和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6、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反馈检查及处理信息,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反面和人员做出准确答复。举报电话:0356-386。

  4.公开制度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行政的办事原则,全面提高镇政府决策过程、办事制度、办事程序等方面的透明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1、在机关醒目处设置政务公开图板,公开职能和责任、办事依据、程序办事时限,做出明确的服务承诺制,接受社会广泛监督,方便群众。

  2、公开具体办事依据、纪律、程序、要求和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姓名、职务和职责,公开有关事项审批程序、规则、办理条件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资格。

  3、公开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具办人员的身份和岗位职责。镇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佩证上岗,办公桌上放置身份、职责座位牌,办公室挂出职能和责任显示图板。

  4、公开各项收费标准、依据、范围及办理程序。要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合并办理环节,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

  5、公开热点问题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办理、征兵等工作事项,要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示和公开。

  6、公开办事结果。凡上级领导或各有关部门交办、协办的事务,尤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要在办结后,及时予以公开、反馈或上报,并听取、接受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效能考评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镇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切实使机关作风转变,增强机关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1、考评对象:全体镇干部。

  2、绩效考评时间:每季度小评、半年小结、年终总评。

  3、考评方式: 实行百分制方法,先个人自评,主管负责人复核,乡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综合把关、审定。

  4、考评结果:作为机关干部职工奖励、评先、惩处的重要依据,与干部使用、提拔、调整挂钩,并存入个人效能建设档案。

  5、考评纪律: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考评工作,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有关领导要认真组织开展考评工作,不得徇私舞弊,敷衍了事,切实保证考评工作的公平、公正。

  6.效能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与细则

  为增强乡政府工作效能,建立责任管理机制,保证全体机关干部正确、有效行使职权,树立乡办事处及干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形象,特制本办法与细则。

  1、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

  干部在工作中和处理机关内部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效能责任:

  (1)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事项及镇党委、政府的决定拖延不讳的;

  (2)不认真抓落实,搞形式走过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搞无效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作风问题和机关效能问题失察失管的;

  (5)对职责范围的办事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6)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8)不给好处不办事和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9)违反执法程序,违规执法的;

  (10)参加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1)责任心不强,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12)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但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3)对重大或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责任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14)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或因故请假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办理而贻误时间办理服务对象办事的;

  (15)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投诉,不管理、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的;

  (16)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造成损失的;

  (17)对涉及效能责任的问题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的;

  (18)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9)办文办事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未报请上级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0)不按规定使用公章;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导致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或丢失的;

  (21)其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而贻误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或造成经济浪费、政治不良影响的;

  (22)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不能依法依规批准、核准、审核、同意、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近似的事项的;

  2、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

  (1)效能责任追究方式视情节分为:责成做出书面检查,诫勉教育,效能告诫。

  (2)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效能告诫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应给予诫勉教育,经诫勉教育后仍未改正的,给予效能告诫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处理。

  (3)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效能责任问题进行调查的,对投诉人、检举人刁难、打击、报复的,要从重出理。

  (4)如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不配合或出现意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工作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和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发生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效能责任。

  (5)凡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档次;同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定为基本称职;被告诫三次的定为不称职,并调整工作岗位;被调整工作岗位后,一年内再被效能告诫的,应报县有关部门,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6 )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7)效能责任追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纪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能以本办法规定的效能责任追究方式代替法律、法规和党政纪律责任追究的处理。

  (8)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实行。

  7.监督反馈制度

  为确保镇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制度和措施贯彻落实收到实效,全面促进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1、监督对象:全体镇机关干部。

  2、监督内容:是否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为群众办实事;是否接受办事人员的宴请或收受钱物;是否工作消极、效率低下;是否擅自离岗或脱岗。

  3、监督机构:由乡机关效能考评组负责。

  4、监督形式:

  (1)建立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2)设置人员座牌和去向公示栏,公开人员职务、职责和去向。

  (3)聘请效能监督员,赋予监督权、报告权、建议权、调查权、知情权。

  (4)投诉事件办理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并每月汇总后向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5)对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效能领导小组按情节和适用规定处理。

  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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