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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来源:买卖合同 时间:2023-04-15 本文由珍珠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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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

  数量: 台。

  购车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承担。

  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车辆交付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备忘录(见附件一),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2.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乙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 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其他付款方式:

  。

  4.车辆交付时,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 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 牌行驶的汽车。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 乙方自提 □

  甲方送车上门 □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 100公里 □

  (2) 公里 □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 销售发票。

  (2) (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 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二),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关于定金

  1.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大写 。

  2.乙方不能按约支付车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能按约交付约定车辆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 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10%(进口车辆、特种车辆为20%,下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亦有权将此项违约金款 在乙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退还乙方,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责任。12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约定的车辆,乙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 权单方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五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合同终止后十日内连同乙方已缴付的车价款一 次性交付乙方。

  3.对上述违约事项,双方有定金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

  5.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允许 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如属乙方使用、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无权索 赔。

  7.乙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到甲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内经五次以上(含五次)修理,车辆的 安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的,或者在60日内(国内无库存的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不计在内,下同)未能修复,甲方应当负责换车或退车还 款(扣除折旧)。

  8.保修期中,乙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在30日内未能修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按照车辆价款的1‰的标准赔偿乙方因延误使用该车 辆造成的损失。

  9.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 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或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1.乙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乙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

  12.违约金、赔偿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加倍支付利息。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 成的,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 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

  第十一条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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