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改革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文件由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知识产权局等七个部门联合制定,从科技成果的使用与处置、科技成果的收益与分配和科研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等三大方面提出20条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提出,鼓励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优先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不再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价格。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本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财政,不冲抵财政经费拨款。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的科技成果一年以上未启动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成果所有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70%-90%的转化收益。
《实施细则》还提出,规范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担任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成立由分管省领导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参加的黑龙江省技术入股改革联席会议;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事宜,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报联席会议审批。严禁未作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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