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公司积压物资的处理,加强对积压物资的管
理,以达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积压物资的管理,不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积压物资:是指在财务账上体现的因制造计划调整、设计变更、工艺变更、定额不准、采购计划不当、产品转型等原因造成质量(型号、规格、材质、效能)不合标准或超储(战略储备除外)多余的没有使用过的物资,按下述条件进行界定:
(一)一年以上无动态的物资。
(二)有动态,但一年内的总用量小于当前库存数量,并且近期没有使用计划物资。
(三)因业联更改不再使用的物资。
(四)质量(规格、型号、材质、效能)不合格的物资。
(五)有保质期要求、并且已经或即将失效的物资(如漆、胶等)。
(六)因仓储管理条件限制导致使物质陈腐、劣化、变质的物资。
(七)因制造计划、材料定额、采购计划变更和最小采购量造成的多余库存物资。
(八) 产品转型造成的专用物资的剩余部分。
第四条 为便于积压物资的管理,对积压物资的状态进行分类,分类代码如下:
x 质量合格而且在预期一年内能用上的积压物资。
y 质量合格而且预期两年以内不用或用不完的积压物资。
z 质量(规格、型号、材质、效能)不合格的积压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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