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好是好,就怕落实不了。家乡的群众与基层干部经常有这种担心。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的决定(简称“60条”)有,“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然而这也是最抽象的原则;在中国的现实中,原则越抽象,也就越不可能实施。
行政部门可能架空改革的几种方式
因为正是这些政府中的行政部门,掌握能否“可行”、“可操作”、“可落实”的关键通道。它们会采取各种手段削弱、曲解、拖延和架空这些维护市场的基本原则。
一种可能是,利用“解释”来歪曲“60条”,并塞进部门私货。例如针对“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某官员马上“解释”说,按照旨在保护耕地的用途管制,小产权房仍不合法。实际上,党政机关只是执行机关,根本没有对法律和党的决议的解释权;具体而言,该官员的“解释”是公然偷换概念,因为“60条”已经说明是“农村集体经营建设性用地”,而非“耕地”。
另一种可能是,我行我素,根本无视“60条”。不少“60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早在更为重要的《宪法》中已有规定,但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违反宪法的行为多是明火执仗,并没有受到丝毫惩罚。如“60条”提出,“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已经在宪法中表述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然而这些年来,不少农村居民的土地产权遭到了侵犯。一些地方行政部门借城镇化之机,以极低补偿夺走农民土地,农民若不同意,就滥用公共暴力将他们驱赶,甚至造成一出出家破人亡的悲剧来。
有奖惩与改革方案的权威
推动改革要有思想准备,实施改革可能会遭遇真刀真枪的挑战。
“60条”称“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就意味着要对侵犯产权的行为做出及时和有力的反应,才能真正显现执政党的决心。如果再有某地某行政部门滥用公共暴力强占农民土地,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就应及时做出反应,撤消当地党政一把手的职务,并将其逮捕,并以侵犯财产罪予以公诉。否则的话,“60条”的权威顷刻瓦解。
今天执政党的当务之急,就要寻找落实“60条”明智而可行的道路。就是避开行政部门各种驾空手段,把“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变成可实施的原则。
所谓“可实施”,其实很简单,就是要有奖惩。没有奖惩的制度,就不是有效的制度;没有奖惩的宪法,就近乎一纸空文;没有奖惩的“60条”,也不过是60段话。
落实“60条”不仅需要勇气,而且需要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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