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营造平安、文明、和谐、有序的育人环境,联区与各学校签定以下目标责任书:
一、各学校(幼儿园)职责
1、实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各学校校长是本地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必需的安全工作经费。每学期要抽出专用经费用于学校安全硬件设施配备,包括安全监控镜头、防暴器材、保安器械等,同时搞好安全培训与宣传。
2、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门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区域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3、学校建立和认真落实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照《安全日志》内容,逐日现场检查和认真填写,逐月给予存档备案,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学校无力解决的要迅速上报上级部门解决。各学校要定期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建立起安全工作全天候、全方位、系统化的保障网络。同时每月向联区上报本学校(园)的安全情况。
4、学校(园)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完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真正形成安全工作全员负责,全员落实。
5、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组织对教师进行安全管理常识培训,对中小学后勤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防护常识培训,对全体师生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常识教育,切实提高全体教职工、中小学生、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在学校安全管理上,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从人力、物力、财力、技能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要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与卫生、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对校内消防、防雷设施、防洪措施、食堂卫生和校舍、实验室、设施设备、电器电路、学校财产等安全常规工作进行检查;与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加强对校车及从事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管理,坚决禁止接送师生的车辆超载,坚决禁止无证司机驾驶接送师生车辆,坚决杜绝报废车辆、非载客车辆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要严格执行外出集体活动申报审批制度,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与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认真做好校内外各种集体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大型集体活动必须要有安全预案。认真落实省教育厅规定的“安全演练周”工作部署,认真组织以预防地震、火灾、拥挤踩踏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演练,确保每学期安全演练不少于两次。
7、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生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自觉接受卫防疫部门监督,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
8、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的综合治理,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特别要认真整顿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程序和交通秩序。12
9、对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保安人员,特别是临时聘用人员进行严格审核,不合格人员予以清退。切实加强对全体教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管理工作,抓好学校内外各类矛盾的排查和处理工作,并预防不法分子入侵和“邪教”组织的渗透,切实保证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10、加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演练工作。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学校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有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也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导学校有效控制事故,将事故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11、实行学校(幼儿园)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取消一年内评模选优能资格。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及学校(幼儿园)第一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分。对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要依法予以停办整顿、吊销办学许可证,甚至取缔关闭。
二、各学校(幼儿园)安全目标控制指数
1、中小学(幼儿园)因发生食物中毒.墙屋倒塌、拥挤踩踏、煤气中毒以及其他群体性恶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并造成重大伤亡的事故起数为零。
2、中小学(幼儿园)重大火灾事故的起数为零。
3、中小学(幼儿园)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整改率达100%,
4、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覆盖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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