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调迁、服务、给假、出差、考核、奖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自董事长、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定各项制度。
第二章 人力资源
第五条 人事聘用管理规定
1、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实行竞聘上岗。
2、 集团公司各级员工均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能适合于职务或工作岗位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3、 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总经理授权人事主管部门统筹计划,上报总经理批准。
4、 对竞聘管理岗位人员,由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5、 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心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验。
6、 中层管理者,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三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验。(其它按中层管理都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7、 一般职员,其学历、年龄、专业技术职务等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六条 员工调配管理制度
1、 员工的调入,必须有董事长、总经理的签批,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2、 员工的调入须按国家人事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3、 员工在集团公司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调动,必须遵循以生产工作需要为前提,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主管领导签字,总经理许可后办理调动手续。
4、 调出人员应向本单位、部门提出申请,请调申请报告获准后,请调人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调移交手续会签表。
5、 请调人必须在调出前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工具、帐款、证件、文件资料书籍、软盘和业务进行交接。不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6、 员工请调告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达1个月者,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并停止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缴纳。
第七条 员工调动管理规定
1、 集团公司基于工作业务的需要,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可随时调动任何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单位,被调动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不服从工作分配论处。
2、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中层领导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3、 奉调员工如在异地工作可比照差旅费报规定报旅费,其随往的直系亲属得凭乘车证明报销交通费用。
4、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职务可由直属主管领导或指定他人暂代理。
第四条 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1、 人事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 资料归档要及时,完整无缺。每年对人事档案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检查,防止遗漏。
3、 要求查阅档案时,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未经批准不得改写。
4、 人事档案原则上要求就地查阅,如有极特殊情况须借出时,要严格办理借阅手续,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5、 借阅的档案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须提前或按时返回,档案管理人员要逐卷、逐页进行清点和检查。
6、 借阅人员如因保管不善,丢失档案或缺页、有涂改现象,将严格查有关人员责任。
7、 为服务员,建立健全职工花名册,根据员工的变动和档案内容变动及时更改,以方便员工的查询。
第八条 职称评定管理规定
1、 职称评定工作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需要按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掌握。
2、 职称的评定,要与企业发展的需要,严格评审过程,坚决杜绝“滥竽充数”现象。
3、 凡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申报的专业技术职称要与本人所从事的岗位相符或相关的岗位和专业。
4、 指导基层单位做好对专业评聘任工作。
5、 做好职称档案的分类管理工作和各项服务答疑工作。
第九条 培训管理规定
1、 为提高企业员工素质,有效地开发利用好人力资源的质量和潜能,增强员工的适应能力,公司将加对员工的培训工作。
2、 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将制定每年的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监督指导下属企业和制造、营销两个模拟公司开展培训工作,
使培训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落实。
3、 所有员工都应按计划、分期分批参加培训,提高自己的岗位技能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4、 各单位都应制定年季度培训计划上报人力资源部,并将培训考核结果归档,人力资源部备案。
5、 培训的范围要从实际出发,做好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半脱产培训、业余培训。
6、 鼓励员工参加与本岗位有关的业余学习,走自学成才之路。
7、 公司将根据今后的发展需要制定专门人才需求规划,并选送一些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员工到专业院校进行培训。
第十条 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1、 各单位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3个月以内)需雇用临时人员工作,应提出申请,注明工作内容、时间、岗位、要求等呈主管领导核准,总经理签批后,送人力资源部凭此招聘人员。
2、 年未满16周岁者不得聘用,经管财务、有价证券、仓储、销售管理人员、会计(除物品搬运等力工工作外)不得聘用。
3、 人力资源部招聘临时员工,应填写“临时员工聘用核定表”,呈总经理核准后录用。
4、 临时员在公司工作期间,其待遇和其他事项按公司条款执行。
5、 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正式员工办理。
6、 临时人员聘用期满,如因工作未完成,须继续聘用时,应由聘用单位和部门重新申请,叙明理由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聘用,并将核准的申请书一份报总经理备查。
7、 因工作性质和需要须聘用长期临时工的,可一年核准一次签定一年合同,报总经理备查。
第十一条 职工内退管理规定
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不能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岗位的员工可以实行内退。
2、 对于达下到内退年龄的职工胡因身体有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需拿市级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申请内退。
3、 对因工致残的职工要经州劳动局专家小组做劳动鉴定,评出伤残等级的最终审批或鉴定方为有效,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企业办理的劳动鉴定一律无效。根据伤残等级,四级以下伤残可以提前八年内退,提前三年办正式退休。
4、 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动年龄病例的要立即纠正,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内退待遇:
1、 内退工资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时的工资基数,以1996年12月31日截止的工资做为工资基数,加上各种补贴59元。
2、 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开基本工资(内退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工作年限满20—2019年的按65%开基本工资,2019年以下(不含2019年)的开60%的基本工资。
3、 工伤四级以下的享受1--%的基本工资,待办好退休后转入社会统筹,五级伤残的享受70%基本工资,可以提前三年办退休,六级以上和基它享受同样待遇。
4、 办理内退的职工,一律按《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定实施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统筹,缴纳比列、例和在职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第十三条 内退程序
1、 由本人先提出内退申请书。
2、 不到内退年龄的要有医院的诊断或州劳动局的劳动鉴定审批表。
3、 经主管经理批准,各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 由人力资源部研究后批准。
5、 凡公司有重大改革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内退事宜并和上述规定相抵触的,可按重大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凡是工伤鉴定后,要求内退的,均按国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营销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1、 营销人员的聘用,原则上以聘用公司内部正式员工为主,以职工子女和外单位人员为辅。
2、 应聘人员要有固定的住所,通迅地址,应聘时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职称证等有关证件,和原工作单位个人财务往来证明。
3、 对应聘的人员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有下列情节者,不得录用。
(1) 身份不明的人;
(2) 在原工作单位有欠款的人员;
(3)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4) 没有经济实力抵押和担保人的人员;
(5) 与他人和单位有经济纠纷被司法机关裁决,没有结案的人员;
4、 对被聘用的人员,根据岗位的性质试用期规定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者可以继续留用,不合格者清理完货款后可予以辞退。
5、 录用期间 如有违法违纪现象由此造成后果,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6、 其他事项按营销政策执行。
第三章 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员工出入管理规定
1、 所有员工进入厂区(办公区、生产区)一律禁止携带危险品和行业规定禁止的物品。
2、 员工出入厂区限在上班时间内,节假日或下班后禁止员工进出厂区和办公区。
3、 本公司办公楼和厂区大门每天自晚6:00点以后至次日清晨7:00点以前关闭。由保安和更夫分别守卫,除特殊情况经核准后方可出入,否则一律禁止出入。
4、 员工夜间加班或节假日加班时,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
5、 员工陪同亲友进入厂区或办公区,须办理入厂登记手续后方准进入。
6、 员工出入有携带物品者,警卫要严格检查。
第十六条 来宾进入管理规定‘
1、 凡是来宾访客(包括协作厂商,其他单位人员、员工亲友等)进入厂区时,一律在警卫室办妥来宾出入登记手续,并查明来访事由,
经过受访人同意及填写“会客登记单”后,方可进入厂区。
2、 团体来宾参观时,须由有关单位、部门领导及主管领导陪同才准进入。
3、 员工亲友来访时,除特殊紧急情况,经由主管领导核准外,不得在上班时间会客,不得于会客室等候,在下班时会见。
4、 外协厂商出入厂区频繁者,由有关部门申请识别证,凭识别证出入厂区,保卫人员须检查随身携带物品,严禁危险品进入。
5、 严禁外界推销人员或小商贩进入厂区。
第十七条 出差管理规定
1、 员工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7日内由部门领导核准,7日以上的由主客领导核准,15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部室长出差15日内由主管领导核准,15日以上由总经理核准;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2、 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
3、 出差人凭核准的“现状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填写“出差旅费报销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对。
4、 出差途中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按期不能返回的,必须电话联系,除去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期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5、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
6、 员工出差的各项费用标准按集团公司差旅费管理标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1、 本公司根据劳动法规定: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为法定休假日,全年不得超过十天;每星期六、日为例假日。
2、 法定假日若适逢星期六、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3、 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一周内由分管领导签批,一周以上常务副总签批。没有签批处出办事者按旷工处理。月累计假达到半天以上(含半天)的按事假处理;未经公司同意的各类函授学习视为事假,事假期间不开工资。全年累计事假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者扣除全年的年终奖金。
4、 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持县级医疗单位诊断可以申请病假。病假工资按日薪的60%支付,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内的按月扣除年终奖金,超出三个月的扣除全年奖金。
5、 长期病假的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 产假:按规定员工生育可给产假90天,大龄青年110天产假。
7、 婚假:员工结婚可给婚假三天。大龄(男27周岁,女25周岁)给予7天婚假。
8、 丧假:直系亲属丧亡可给予丧假三天。
9、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请假时,可由同事或家属代办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出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 停薪留职管理规定
1、 要求停薪留职员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2、 对未批准面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3、 停薪留职一次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满本人自愿回原单位工作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申请;期满一个月以后,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4、 停薪留职期间停止厂内规定的一切待遇,因病或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有关规定处理。
5、 停薪留职其协议书一经签订,必须一次性向财务部缴纳停薪留职管理费和全额承担社会统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6、 停薪留职期间,在社会上触犯法津或违规违纪勤俭责任一律由本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除名并除厂籍。
第二十条 员工保险管理规定
1、 本公司正式职员工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2、 员工要按时缴纳保险金,不得欠缴。
3、 办公楼管理人员的保险金由人力资源部直接下单到财务部由财务部在工资中扣缴。
4、 车间工人的保险金由车间核算员统一核算,并交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无误后下单到财务部在工资中扣缴。
5、 各分公司、子公司(其档案和关系在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保险金由人力资源部下单到财务部扣其往来帐款,公司财务部没有其往来帐款的由人力资源部下单到其单位,由其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到集团公司财务部缴纳现金。
6、 公司的临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7、 公司的停薪留职人员要全额缴纳各项保险金。
8、 公司内退人员要缴纳各项保险金额的个人部分。
办公楼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特制定考勤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办公大楼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司实施新的作息时间,每周五天工作日,周六周日休息。办公楼内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打卡。
第三条 本公司办公楼工作人员每天正常上下班打卡四次。
第四条 凡下班后还完成工作者须先打完卡再进行工作,否则按早退处理,
第五条 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须上班工作的人员不必打卡,但进办公楼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保安人员方可放行。
第六条 所有工作人员按作息时间先公司后,方可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外出时必须由分管领导签批,规定大约外出时间。并在外出进将批条交给考勤员,
无批条考勤员有权阻止外出,强行外出者做好记录,视为脱岗,分管领导不工作岗位时可则临时委托负责人代签,制造公司打卡人员因工作需要,班前、班后在车间工作打卡时间不能返回的,事后可由分管领导签字证明,考勤员按出勤统计。
第七条 公司工作时间经常外出办事的工作人员,可按岗位办理出门卡,时行特殊管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需要离开公司,且当天不能返回公司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审批单交给考勤员方可出差。出差超期由分管领导在原出差审批单上签字,作为月考勤凭证。
第九条 在上下班时间忘记打卡者,须经分管领导出据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公司高屋管理人员参加上下班打卡,外出办事时可不打卡。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上下班时间由人力资源部考勤员监督打卡。
第十二条 考勤员要按日统计报表,每月进行汇总。
第十三条 考勤员要严格要求自身纪律,不准隐瞒事实,如有举报一经核实,一次经予警告,二次按转岗处理。分管领导按考勤制度严格把关,接受工作人员监督。对隐瞒、虚报现象经考勤人员核实,除违规人员按旷工处理外,分管领导将予以通报警告。
第十四条 每迟到一次罚款10元。旷工半天罚款25元,旷工一天罚款50元(旷工期间不开工资)。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迟到三次以上按旷工一天办理,年内旷工超过三次按待岗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发展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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