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水、电应由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抄表和核算度数。
第二条 抄表员和收费员应分开,最后由两人核对应收金额和实收金额。
第三条 单位水电表要与私人水、电分清,路灯、公共水龙头要入专门的电表、水表。
第四条 各户电表、水表要统一由有资质的单位校表一次,然后进行封表,需要维修或校表的须报经办公室或水电管理人员同意后才可开封,否则当偷电处理。
第五条 每幢楼要设立水、电费公开栏,将各户水、电费每月列表公布一次。
第六条 应由镇政府支付的水电费由抄表员、收费员每月将度数、金额列表并签字后送书记或镇长审核。
第七条 抄表员负责检查各用户的用水、用电情况,各用户必须配合,发现有偷电、偷水或私拉乱接行为报党政办公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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