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层组织部门,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顽固性和危害性,增强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强烈责任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要求,着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努力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积极为三门峡湖滨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一、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原则不动摇
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始终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不折不扣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政治思想坚定,个人品质高尚,工作能力强,有创新精神的干部高度关注,及时纳入组织部门的视野,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通过分配阶段性中心任务、派驻下乡等形式来锻炼干部、了解干部、考验干部,主动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对于符合德才条件的提拔任用。对一味追求政绩,忽视个人综合素质提高的干部及时予以指导帮助,教育他们正确看待自己,客观看待职位升迁,真正扑下身子,干好工作。二是要坚持注重实绩原则。进一步建立准确的政绩评估体系,强化干部日常考察和定期考核,通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评议干部等形式,变模糊考察为量化考核,变定性考察为定性定量相结合考察,使干部政绩考察由虚变实,干部考核工作向数字化、形象化、具体化方向迈进,让广大干部评有标准、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超有方向,杜绝虚假政绩的影响,使真正干出成绩的干部得到组织的信任和重用。三是要坚持群众公认原则。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要包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乡、街道在推荐干部时,参加推荐会议的范围要扩大到农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街道居委会书记主任等,使推荐结果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在确定拟提拔人选时,要坚持做到“四个一致”:凡提交区委研究的干部,必须是群众意见,基层党组织意见,考察组意见和部长办公会讨论意见相一致,不符合“四个一致”的,不提交区委讨论。
二、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不走样
要始终按照《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规定,严格把好选拔条件和任职资格关。一是要对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进行严格审查。对在“文革”、“八九”政治风波期间和对“@轮功”问题上的政治立场进行详细审核。二是要对考察对象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学历水平不达标、不具备干部身份或参加工作时间不具备条件的不列为考察对象。三是要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表现严格审查。每次考察干部都要由纪检、政法、计生、审计、信访等部门联合把关,对有违反计生政策或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列为考察对象。同时,全区要积极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对一些工作积极、成绩比较突出但暂时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的干部,积极关注、重点培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有利条件,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着力为干部队伍建设储备人才,增添后劲。
三、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变通
为使《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更加直观、有操作性,要进一步丰富充实《中共湖滨区委关于实行干部推荐、考察、任免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在选拔任用干部中严格《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要求,做到“四个不研究”,即不经过民主推荐的干部不研究,虽经推荐,但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研究,不经过组织部门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不研究,不经过部长办公会把关的不研究,有效避免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民主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规定划定参加推荐会议人员范围,真正体现广大干部职工的意愿。确定考察对象时,必须经过单位党组织的集体研究,防止少数人说了算。在组织考察环节,坚持按规定实行考察预告制,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考察期间,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认真征求意见,客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在讨论决定环节,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集体研究讨论干部任免工作,以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要对区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的干部任免事项及时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12
四、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纪律不放松。
要严格遵守《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用铁的纪律保证干部选拔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一是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抵制“官本位”思想的不良影响,勤政为民,扎实工作,杜绝跑官要官现象的发生。对于作风浮漂、不安心工作,一心想跑门路、走捷径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使他们把精力放到工作上,放到为基层、为群众服务上。二是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严肃组工干部和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组工干部和考察组成员要在考察干部中增强责任感,严格组织纪律,严格保密纪律,对干部考察工作中因工作不细致或违犯纪律造成失误的严格追究责任。三是认真执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在推荐考察、研究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到考察组成员、部长办公会、常委会与会人员或其亲属的,当事人必须一律实行回避,积极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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