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简称本院)为使所属公务员执行职务,廉洁自持,公正无私及依法行政,并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订定本规范.
一,揭示本规范之核心价值及立法目的,并表明本规范之适用机关范围,俾便遵循.
二,参酌美,日,星等国家及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会员国於公务伦理之主要价值,将廉洁自持,公正无私,依法行政列为本规范之核心价值,同时说明本规范以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为目的.
二,本规范用词,定义如下:
(一)公务员:指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之人员.
(二)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指个人,法人,团体或其他单位与本机关(构)或其所属机关(构)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业务往来,指挥监督或费用补(奖)助等关系.
2,正在寻求,进行或已订立承揽,买卖或其他契约关系.
3,其他因本机关(构)业务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将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响.
(三)正常社交礼俗标准:指一般人社交往来,市价不超过新台币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来自同一来源受赠财物以新台币一万元为限.
(四)公务礼仪:指基於公务需要,在国内(外)访问,接待外宾,推动业务及沟通协调时,依礼貌,惯例或习俗所为之活动.
(五)请托关说:指其内容涉及本机关(构)或所属机关(构)业务具体事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且因该事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致有违法或不当而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
一,界定本规范所称「公务员」,「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正常社交礼俗标准」,「公务礼仪」及「请托关说」等用词之意涵及范畴.
二,本规范所称公务员,系指适用公务员服务法(明定於该法第二十四条)之人员,即包含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包括约聘雇人员在内),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不包括未具公务员身分之纯劳工)及兼任公立学校行政职务之教师(大法官会议解释第三○八号参照).至公立学校未兼行政职务教师部分,由教育主管机关另定规范以为拘束.
三,至其余用词定义,则参考美国「伦理改革法」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国务大臣,副大臣暨大臣政务官规范」,新加坡「行为与纪律」(conductanddiscipline),「部长行为准则」及我国「执行端正政风行动方案防贪部分应注意事项」,「台北市政府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采购人员伦理准则」等相关立法例定之.
三,公务员应依法公正执行职务,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方法,机会图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公务员应依法行政,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并回避利益冲突事件.
四,公务员不得要求,期约或收受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馈赠财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偶发而无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时,得受赠之:
(一)属公务礼仪.
(二)长官之奖励,救助或慰问.
(三)受赠之财物市价在新台币五百元以下;或对本机关(构)内多数人为馈赠,其市价总额在新台币一千元以下.
(四)因订婚,结婚,生育,乔迁,就职,升迁异动,退休,辞职,离职及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伤病,死亡受赠之财物,其市价不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
一,明定公务员对於与其有职务上利害关系者馈赠财物,应予拒绝之原则并列举例外得收受之情形.
二,有关与公务员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馈赠财物时,得受赠之标准,参考立法例同第二点说明三. 1234
五,公务员遇有受赠财物情事,应依下列程序处理:
(一)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所为之馈赠,除前点但书规定之情形外,应予拒绝或退还,并签报其长官及知会政风机构;无法退还时,应於受赠之日起三日内,交政风机构处理.
(二)除亲属或经常交往朋友外,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者所为之馈赠,市价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时,应於受赠之日起三日内,签报其长官,必要时并知会政风机构.
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视受赠财物之性质及价值,提出付费收受,归公,转赠慈善机构或其他适当建议,签报机关首长核定后执行. 一,公务员遇有受赠财物时之处理程序,其中所称「知会」,并非要式行为,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为之.
二,参考立法例同第二点说明三.
三,为引导各政风机构处理机关员工受赠财物事件之处理方式,爰於第二项规定应视财物之性质,价值,作出适切之处理建议.
六,下列情形推定为公务员之受赠财物:
(一)以公务员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共居家属之名义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后转交公务员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对於公务员以其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共居家属之名义接受馈赠或藉由第三人收受予以转交公务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亲,同财共居家属者,推定为公务员本人之行为.
七,公务员不得参加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之饮宴应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务礼仪确有必要参加.
(二)因民俗节庆公开举办之活动且邀请一般人参加.
(三)属长官对属员之奖励,慰劳.
(四)因订婚,结婚,生育,乔迁,就职,升迁异动,退休,辞职,离职等所举办之活动,而未超过正常社交礼俗标准.
公务员受邀之饮宴应酬,虽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而与其身分,职务显不相宜者,仍应避免.
一,明定公务员不得参加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饮宴应酬之原则及例外情形.又机关首长参加与机关有采购契约关系之业者所举办之策略联盟会议等活动,属列举之「公务礼仪」应得参加.
二,对於受邀参加非职务上利害关系之饮宴应酬,揭示如与身分,职务显不相宜,仍应避免之原则.
八,公务员於视察,调查,出差或参加会议等活动时,不得在茶点及执行公务确有必要之简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关机关(构)饮宴或其他应酬活动.
提示公务员於视察,调查,出差,会议等活动时,对於相关机关(构)饮宴或其他应酬活动应有之态度.
九,公务员遇有第七点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应签报长官核准并知会政风机构后始得参加.
公务员因公务礼仪或民俗节庆活动因素,例外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饮宴应酬时之处理程序.
十,公务员遇有请托 关说时,应於三日内签报其长官并知会政风机构.
公务员遇有请托关说时之处理程序.
十一,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受理受赠财物,饮宴应酬,请托关说或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件之知会或通知后,应即登录建档.
一,政风机构受理受赠财物,饮宴应酬,请托关说或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件之知会后,应行之作为.
二,有关登录建档,宜制表为之,其要项包含公务员与当事人(如请托关说者,受赠财物者,邀宴应酬者)之基本资料,事由,事件内容大要,处理情形与建议及签报程序,格式将另循行政体系层转,俾便各机关参考运用. 1234
十二,公务员除依法令规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业务.
公务员应以一人一职为原则,以期专职专任,有关兼职之禁止及其例外,公务员服务法等相关法令已有所规范,惟为利遵行,爰於本规范再予重申.
十三,公务员出席演讲,座谈,研习及评审(选)等活动,支领钟点费每小时不得超过新台币五千元.
公务员参加前项活动,另有支领稿费者,每千字不得超过新台币二千元.
公务员参加第一项活动,如属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筹办或邀请,应先签报其长官核准及知会政风机构登录后始得前往.
一,规定公务员出席演讲,座谈,研习及评审(选)等活动,支领钟点费,稿费之限额及标准,以资明确,同时避免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等第三人藉此方式贿赂.由於公务员参加公部门所办理之上开活动,其收受费用标准,仍受「军公教人员兼职费及讲座钟点费支给规定」等相关政府法令规定之规范限制,而其数额乃较本点规定为低,故本点规定主要在规范参与私部门活动部分.
二,参考立法例同第二点说明三.
十四,本规范所定应知会政风机构并签报其长官之规定,於机关(构)首长,应迳行通知政风机构.
机关首长遇有应知会政风机构及签报长官之情事时,仅需通知政风机构,无须再签报其长官,以资明确.
担任财物或身分之保证人.如确有必要者,应知会政风机构.
机关(构)首长及单位主管应加强对属员之品德操守考核,发现有财务异常,生活违常者,应立即反应及处理.
提醒公务员应妥善处理财务,宜避免有金钱借贷等行为,并要求机关首长及单位主管落实平时考核.
十六,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本规范之解释,个案说明及提供其他廉政伦理谘询服务.受理谘询业务,如有疑义得送请上一级政风机构处理.
前项所称上一级政风机构,指受理谘询机关(构)直属之上一级机关政风机构,其无上级机关者,由该机关(构)执行本规范所规定上级机关之职权.
前项所称无上级机关者,指本院所属各一级机关.
一,伦理行为涉及价值判断,经参酌加拿大之公共服务清廉官,美国伦理局等指定专人或设置专责机构负责提供谘询服务之设计,明定各机关(构)之政风机构应指派专责人员,以协助公务员面对上开行为所遭遇之盲点及困境.
二,政风机构受理谘询业务如有疑义,得送上一级政风机构处理,并界定「上一级政风机构」及「上级机关」之意涵.
十七,本规范所定应由政风机构处理之事项,於未设政风机构者,由兼办政风业务人员或其首长指定之人员处理.
规定未设政风机构者,由兼办政风业务或首长指定之人员办理,以厘清权责.
十八,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经查证属实者,依相关规定惩处;其涉及刑事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一,明定违反本规范之惩处原则.
二,公务员如违反本规范经查证属实者,所属机关应依其身分及所适用之法规,例如公务人员考绩法,公务人员考绩法施行细则授权订定之惩处标准(常任文官)或陆海空军惩罚法(军职人员)等相关规定予以议处;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十九,各机关(构)得视需要,对本规范所定之各项标准及其他廉政伦理事项,订定更严格之规范. 1234
授权各机关(构)视机关业务需要,对正常社交礼俗标准,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之受赠财物,支领钟点费或稿费及其他涉及廉政伦理事项,另行订定更严格之规范.
二十,本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机关(构),得准用本规范之规定. 「廉能政府」乃世界各国政府所追求之目标,爰订定本点,俾其他中央及地方机关(构)(如总统府,其他四院,直辖市,县【市】政府与所属机关【构】及议会等)得准用本规范,使全国公务员能共同遵循本规范,形塑廉洁风气,以有效提升政府清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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