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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01-28 本文由可可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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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强化大练兵工作,健全奖惩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练为战”的方针,以科、所、队为基本单位,组织民警开展基本警务知识、警务技能、体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第三条:分局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下设练兵办,依托分局政治处,负责全局练兵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与考评工作。各单位相应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训练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大练兵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大练兵工作第一负责人,要亲自抓;政工领导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其他领导要按照分工,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条:分局对大练兵工作实行年度评比表彰,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大练兵工作纳入分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作为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大练兵工作不达标的单位,集体不能评先评优,单位主要领导、政工领导也不能评先评优。

  第七条:单位练兵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方案;有组织实施;有训练教案和记录;有民警训练档案;有保障奖惩落实。

  第八条:45周岁(含)以下民警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5天的实战训练。

  第九条:实行实战必训分级考核达标制。考核成绩均为优良以上的,评为a级,经市局练兵办复核,年度可予免训;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的,评为b级,只针对没有达到优良以上科目进行训练;考核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及格的,评为c级,必须进行强化训练。

  第十条:实行民警训练不合格复训制度。考核不合格的民警必须参加下一期同类培训班复训。

  第十一条:因训练不落实、处警不当发生民警无谓伤亡的,要及时报告情况,检讨原因,认真整改,属于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加大教育训练经费的投入,确保年度民警教育训练专项经费按不低于年度公安业务经费5%的标准落实。

  第十三条:健全专兼职教官制度,建立教官人才库。分局教官由参加过市以上专门培训的民警选任;所、队小教官由参加过分局专门培训的民警选任;分别负责在分局、所队层次带队训练。

  第十四条:根据省厅、市局要求,改善教官的政治待遇。受聘的专兼职教官,聘任期满考核优秀的,在人事调动、选拔后备干部、提拔使用、晋升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时,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之一。教官在教学训练和相关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予以记功、嘉奖。在聘任期内(每次聘任期满为2年),教官(含专职或兼职)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选拔聘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即初级教官聘任副股级警长至副主任科员,中级教官对应聘任副主任或主任科员,聘任期满,经考试合格的,给予延聘,任期满2个聘任期的,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改任领导或非领导职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恢复原职务、职级。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分局练兵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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