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行为,提高网上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上行政审批实行网上预审制度,当事人将审批事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从网上发送到行政便民中心网站,审批单位在网上对当事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当事人到行政便民中心进行办理;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正。
第三条 审批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批事项办理完毕,并通过网上或其它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条 审批单位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堪测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现场堪测的时间,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审批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索取财物,不得向当事人转嫁费用,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严禁有不廉洁行为。
第六条 审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取得当事人谅解。
第七条 审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予办理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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