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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01-30 本文由倩倩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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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经常性提醒和批评制度 - 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廉政预警机制,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警示提醒制度,要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立足教育,着眼预防的原则,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

  第三条 警示提醒制度实施主体

  警示提醒制度由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警示提醒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为警示提醒对象,应实施警示提醒: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

  (二)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中有可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中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予以警示提醒的。

  第五条 警示提醒实施方法和程序

  (一)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1、通过建立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信息报告制度,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2、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3、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二)确定警示提醒对象

  根据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经过认真甄别,由局分管领导确定警示提醒对象,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警示提醒

  1、对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的,采取发提醒书、询问函、电话提醒和告诫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2、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采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纠正的问题,提出注意的要求。信访约谈和提醒谈话,须2人以上组织进行,并填写《警示提醒登记表》。

  3、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局机关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问题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免督导,责令纠错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由黄龙县水利水保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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