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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02-06 本文由可可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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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实施时间 - 山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山东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青岛将率先启动山东省不动产统一登记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近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条例》规定了登记簿的登记内容,要求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予以记载;规范了登记形式,要求登记簿原则上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细化了保管责任,要求登记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永久保存登记簿,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任何人不得损毁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登记簿损毁、灭失的,要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等。

  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减轻申请负担,《条例》简化了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否则视为受理;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条例》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不同部门之间要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条例》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把登记资料查询人限定在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山东已启动立法工作,将尽早出台《山东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目前山东已完成了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建立了由10个省级部门组成的联系会议制度。

  所谓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是将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证、信息平台“四统一”。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不动产登记XX年底前需开始实践操作,这就意味着济南、青岛需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路上“打头阵”。

  至于山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进行到什么程度了,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山东将在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为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奠定基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俭朴介绍,省国土资源厅已在全国率先组建了不动产登记管理处。目前,已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率分别达99.32%、95.42%和96.41%,进度居全国前列。

  刘俭朴介绍,目前山东已经完成了省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建立了由10个部门为成员的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全省17市建立了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动态联系制度;部分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陆续启动。同时还启动立法工作,搭建制度框架。尽早出台《山东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步形成以《山东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相关法规、规章、规范配套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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