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之一。依我的理解,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本质和目的就是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而言,只有完善了党内的法规体系,只有从严管党、治党,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宏伟夙愿。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从严管党治党的要义之一,便是限定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换句话说,党不能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党的一切主张,党所制定的方针、政策和做出的一切决定,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悖。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最本质的特征是共产党的领导。但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与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应当统一起来。现代政党制度、现代法治国家和我们正在大力倡导的国家治理现代化,都不允许任何组织、团体拥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更不例外。就像“没有党内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民主”一样,只有执政党带头守法,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影响、带动和营造全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意识,才能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民众心中扎根。如果执政党视法律如草芥与弊履,依法治国岂不是缘木求鱼?上个世纪60年代文革动乱中“砸烂公检法”的无法无天,对于法制的破坏,至今都是留在人们心中的惨痛的教训和记忆。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从严管党治党的要义之二,便是执政党的党员、各级干部,以及一切公权机关,都必须带头守法,模范地遵守、服从法律。依法治国,从一定意义上说,首先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把公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权如火,没有法律的限制和监督就会燎原;权如水,没有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就会滔天。真正的法治国家是不承认任何特权的,不允许任何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些年来一些地方“法无授权也妄为”,时有发生的随意侵害和剥夺民众合法权益的强拆强征,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和社会悲剧,首先是一些公权机关和负责干部违犯党规党纪所致。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从严管党、治党,就是要以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整治那种老子天下第一、“朕即天下”的封建特权思想,使每一个党员、每一个干部、每一个公权机关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成为依法治国的风向标和示范者。
依法治国首先以宪治国,第一次庄严地写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全会的决定中,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意志。维护宪法的崇高权威和尊严,是现今中国各党派各组织和全体民众的神圣使命,但首先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全体成员的神圣使命。只有以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严管党、治党,才能建设真正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不容置疑的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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