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了法律我们质监部门的执法活动将无法正常的运行。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是在法律约束下的自由,如果没有法律,或者不遵守法律,那么我们也不会拥有自由。法律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我们所做的每一件事都离不开它的束缚。新的时代,政府、社会和企业对质监部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省局党组“服务、发展、和谐、建设”的八字方针和高局长关于八字方针内涵及其辩证关系的讲话,是全省质监系统工作执法工作的指南,为质监系统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我们只有以“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为武器,把思想统一到“服务”上来,质监事业才能真正走上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公务员作为依法行政的主体,其工作特点、社会责任不同于一般社会职业的工作人员或公民。其行为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质量、行政效率和行政效果,直接影响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声誉和权威,而且对社会风气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示范和导向作用。所以,学法用法,在“法”的范围内活动是公务员从事业务活动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学法,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作为学法用法的带头人,其言行对全局学习氛围的形成具有风向标的作用。“xx”普法以来,襄城县质监局以学法竞赛为抓手,不断推动领导干部为重点地学法用法的深入开展,有效地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依法办事能力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XX年我局被河南省质监局评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我局一直把普法考试考核作为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检验普法成效、推动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每年都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规定每年的年度普法考试时间、对象、形式、范围等。每周一上午的集中学习是我局雷打不动的惯例,在相互的学习和讨论总,大家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XX年我局先后开展了《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考试,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见了市局组织的岗位资格考试,增强了大家学法用法的积极性。
二、规范用法,在实践中检验学法用法效果
实践是检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成果的标准。“xx”普法以来,随着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逐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已逐步成为广大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我局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并根据服务细则和承诺制内容,制定并实施了持“八不准、一主动”等下企业工作制度,不准擅自到企业检查工作,须经值周领导批准后方可下企业;不准单独到企业检查工作;不准相互串岗、结伙到企业检查工作;不准在企业吃、喝、拿、要;不准在企业申报名优等资格时,设置关卡,搭车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不准收受企业礼盒;不准强迫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对企业提出的服务要求,要主动办理、认真办理、及时办理。服务要主动热情,认真负责,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无能力解决的事项,要介绍到相关股室或报主管领导,上下同心,协力办好企业的各项请求,力争达到企业的满意。我局还实行“阳光卡”制度,在工作结束时将意见反馈表交付企业,请企业对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廉洁自律、行业风气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此表作为干部廉正考核的依据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中。通过企业全方位的监督,使我局全体执法人员的自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灵活执法,寓监督于服务之中
法律是我们执法工作的准绳,面对形势多变的执法化境,如何以不变应万变,创新用法是我们常常思考的一个问题。监督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经济发展,两者相辅相成。执法查出问题后,处理、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通过执法工作促进行政相对人规范行为,减少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才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重处罚、轻帮助,很容易和企业产生对立关系。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首先是摸清企业的基本情况,判明企业的基本态度,是故意违法还是非故意违法?是自觉自愿接受处理还是有较大的抵触情绪?是积极接受帮助,主动整改,还是无视质监部门公然抗法,然后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样以来,由于我们从服务着手,在下达行政处罚之前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所以使得每个企业都心服、口服。 12
在依法行政,打造服务型质监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它是需要我局全体职工甚至是我们整个质监系统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发挥质监部门监督的重要作用,深入学法、规范用法、灵活执法,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搞好服务,向着“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质监”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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