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及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退换货制度。公司、分支机构、服务网点以及直销员在处理直销员或消费者的退、换货要求时,均应严格依照本制度的规定。
1、消费者退换货:
消费者自购得产品之日起30天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购货凭证向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向其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货或者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购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2、直销员退换货:
直销员自购得产品之日起30天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购货凭证向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退换货。公司以及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退货或者换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购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退货或换货。
3、消费者或直销员购买公司产品后,已开封使用的产品,如在产品保质期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经公司质量检测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鉴定,确系产品质量问题的,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货或换货。
4、退货的产品在购买时如为优惠装或捆绑的促销品,则需将已优惠或赠送的产品/物品一并退回。
5.不属于以上规定情形的,消费者、直销员要求退货或换货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销售凭证上的约定办理退货或换货。
6、下列情形不接受退换货:
1)产品属遭蓄意破坏、损毁或被错误使用,则不可退换;
2)未能出示购货凭证或购货发票;
3)所提供的购货凭证或发票与产品不符
7、售后服务部门:
公司服务部设立客户服务热线:,消费者或直销员均可通过此电话咨询公司的退换货制度,或进行投诉。
8、投诉及退换货处理程序:
9、补充说明
由退货、换货引发的本公司与本公司的直销员或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1)由退货、换货引发的直销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由直销员承担举证责任;
2)本公司如因故停业,仍然负责相应的退货、换货责任;
3)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将针对具体情况,不断完善、细化退货、换货制度,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的权益,做到对直销员负责,让消费者满意。
10.本制度由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11.本制度自公司直销经营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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