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制度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2)未经民主推荐或虽经民主推荐但推荐人选不是多数人拥护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参加推荐人数达不到应参加人数2/3,或以拉选票、弄虚作假所推荐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4)不按规定推荐考察对象要对党委及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3、干部考核公告制度
(1)考核组进入被考核单位前一天,被考核单位必须按组织要求张贴考核公告。
(2)没有张贴公告、张贴位置不明显或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表达考核意图,导致群众意见不能畅通,影响考核效果的,对党委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4、干部考察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1)考察人员由于经验不足偶尔失误,可帮助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批评。
(2)两次以上失误或由于丧失原则,造成考察结果失真的,要给予考察人员党纪处分,并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3)对有意把自己意图渗透或强加给考察人员的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对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以及搞钱权、色权等交易的考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考察人员对涉及自己亲属的考察工作必须主动申明回避,否则考察结果无效并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5、干部差额考察制度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不低于1:2的差额比例对考察对象进行平等、全面考察。
(2)对考察对象未达到1:2比例的,不予以考察。
(3)若未达到规定比例或带有倾向性进行考核,对考核实施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
(4)对不按规定差额考察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6、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前征求意见制度
(1)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前必须征求战线领导、主管领导、纪检委、协管部门意见。
(2)会前没有按规定征求意见做出的决定无效。
(3)对问题单位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把关制度
(1)讨论决定干部会前必须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干部拟定任免意见,并上报有关材料。
(2)会前没有按规定进行沟通做出的决定无效。
(3)若违规操作,超职数配备干部,给予问题单位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8、党委集体决定干部任免制度
(1)干部任免必须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12
(2)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方式或党委会议临时动议形成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3)到会党委成员少于应到会成员2/3或未经半数以上应到会党委成员同意形成的决定无效。
(4)对问题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干部任免工作回避制度
(1)党委成员与涉及任免对象有亲缘关系的,必须进行回避。
(2)参加研究干部任免会议的人员与涉及到的任免对象有回避关系的,必须事前向组织申明回避。
(3)对不按规定回避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
(1)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表决办法。
(2)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拟任和推荐人选,党委会审议时未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的决定无效。
(3)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拟任和推荐人选未进行无记名投票的,要对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11、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1)对新提拔的干部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未按要求进行公示对外宣布的任职决定无效,必须重新公示。
(3)任前未按要求进行公示要给予党委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1)新提拔的干部必须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必须进行考核。
(2)不执行试用期规定或试用期满未进行考核的,对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
(3)不执行试用期或试用期满未进行考核的试用干部不能正式任职。
1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党委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呈报意见负责。
(2)因党委呈报意见导致用人失误的,对呈报党委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审批机关因按党委呈报意见做出任免决定,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审批机关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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