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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交流办法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02-06 本文由倩倩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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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交流规定 - 甘肃省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交流办法

  《办法》对重点岗位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范围、办法程序、基本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交流的重点是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包括县以上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纪委及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人,省、市(州)、县(市、区)直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人财物管理和资金、项目审批部门的领导干部。《办法》强调,与群众打交道多、与项目打交道多、与资金打交道多的部门负责人,尤其要加大交流力度。

  《办法》规定,省、市(州)直部门中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部门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干部人事、发改、财政、审计、土地、交通、建设、环保,以及带着民生改善且专项资金较多的扶贫、民政等部门主要领导,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必须交流。市(州)、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任职5年以上的,必须交流。班子副职及所属部门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任职5年以上的也要有计划地进行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一般应当进行交流;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

  《办法》指出,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县(处)级领导干部跨地区、跨部门交流,原则上保持进出平衡。

  《办法》要求,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严格执行有关干部政策和规定,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要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摸底和综合分析,针对本地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制定领导干部交流计划,报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后实施。对不按规定进行干部交流的,追究所在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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