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发挥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辅导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号)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要力量,是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辅导员的日常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和院党委共同负责,在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院党委负责学生辅导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学生辅导员的岗位津贴与岗位补贴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发放且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第二章 学生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学生实际,关心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形势政策的宣讲及学校文件精神的宣传与落实;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督导;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及管理。
第六条 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风及班风建设;学生品行测评、评优工作的组织及实施;违纪调查、处理及后期的教育引导;新生入学教育;学费催缴;关注特困生,掌握情况,协助解决困难;宿舍文化建设;课外文体活动、实践活动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等等。
第七条 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学生发展状况、学风状况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每学年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生工作论文。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以及学生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章 对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第九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实行坐班制,入住学生公寓,夜间轮流值班。
第十条 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丰富和完善个人的知识结构,每学期至少阅读一本有关学生工作的书籍。
第十一条 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学生公平公正,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热爱和关心每一位学生,与学生交往要大方、得体,做到为人师表。
第十二条 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坚持原则,秉公处理,切实维护校规校纪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按时参加校院组织的辅导员工作会议,认真完成校院组织的各项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必须做到学期初有工作计划,学期末有工作总结,平时认真做好《辅导员工作日志》的记录,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深入学生实际生活,辅导员应平均每天找一名学生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学生的思想问题;每周对所带班级进行一次随堂考勤,同时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每周进驻学生公寓不低于三次,做到知名、知情、关心、引导。协助宿管办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会和班会,传达学校有关工作精神,听取学生意见、要求,发挥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
第十七条 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摸索学生工作规律,注重工作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八条 专职学生辅导员要担任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及学生党课的教学工作,参加健全成功人格的理论研究和教育指导活动。每学期在公开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研究论文。
第四章 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由院党委负责,对学生辅导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岗位职责和要求履行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的比率按照学校的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分数由党委成员打分、其所管辖学生的代表打分、全体教师打分三个部分构成。所占比例分别为40%、30%和30%。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1、辅导员每学年要撰写工作总结一次,并将总结连同当年度发表的研究成果报送院党委和学生办各一份。
2、党委成员在对辅导员考核打分前,应以各种形式对其一学年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以确保打分的客观公正性。
3、学生评议实行班级评议制,从辅导员所带班级中选择一个班级的同学进行测评,学生按表分项打分后,分别去掉两个最高、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参与打分的学生应注意一般学生、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代表分别所占的比例。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成绩可以加分:
(1)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教育活动,形式新颖,效果良好,获校级以上奖励,可酌情加1~2分;
(2)所带班级或学生受到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每项加1~2分。
(3)结合工作,撰写论文,完成规定任务(1篇)后每增加1篇加1分,如在核心期刊发表加2分。
(4)学费收缴过程中实现零欠费,或学生100%就业(含灵活就业),或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超过80%,或考研、升本率比上一年度增加超过5%,每项可酌情加1~2分。
(5)总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工作失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连续四周不按学校要求组织学生教育活动,不深入学生宿舍、教室走访学生,了解学生动态。
(2)三次无故不参加校或院(校区)辅导员工作会议。
(3)学生出现违纪、突发事件、心理异常、稳定安全问题等情况,辅导员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引发严重事端。
(4)其他明显不尽职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受到学校通报批评。
(5)总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6、考核优秀者,学院在年度岗位津贴发放时给予体现;考核在70分以下者,学院领导要对其谈话,帮助其找出工作中不足,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实行诫勉谈话,连续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7、对工作不负责任,在任职期间玩忽职守,有重大失误或道德品质败坏的辅导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或解聘。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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