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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01-29 本文由依依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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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起草思路 -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

  第四条  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第五条  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交局长审阅。

  第六条  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第七条  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第八条  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  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做到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第十三条  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第三条  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检验合格后拟出厂的成品仓库的产品中抽取;经销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或其仓库内抽取。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数量抽取,检验及复验用的样品应同时抽取,抽样时应有行政相对人的代表在场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第五条  抽样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样单,抽样者和行政相对人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抽样单上“送样方式”一栏必须按抽样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方式填写。12

  第六条  抽样人员要对抽取的样品于抽样现场加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共同签字认可。待封条干了后方可离开现场。检验用的样品由抽样人带回,难以携带的,由被抽单位按规定时限送达指定地点,复验用的样品存放于被检单位。

  第八条  检验过的样品,除已损耗或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厂、销售的外,执法人员应在送达检验报告后的15日后退还样品。对于不准出厂、销售的样品,在对产(商)品作出处理意见后,和予以处理的产(商)品一并进行处理。不属违法的产(商)品,存放与被检单位的复验用样品应及时启封。

  第九条  执法单位和承检单位应对样品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使样品丢失、难以检验及应退还的难以退还,其有关人员应承担样品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样品的抽取、保管及检验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应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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