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整改、落实工作,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有效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实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制度。责任人为局班子成员,由局长负总责,其他副局长对所分管的业务和部门负责。
人秘科负责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协调、综合整理、反馈工作,综合整理材料由一名副科长分管。
第三条办理程序:严格按正常办文规则要求进行登记、批办、转递、承办、催办、反馈、归档手续。
(一)来文统一由人秘科保密收发员登记后,送科室分管处理办文副科长提出呈送意见后呈局领导批处,在5个工作日内转递相关业务科室处理,涉及重大问题的,做到急事急办。
(二)局承办科室、事业单位从接受之日起办理,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人秘科反馈办理结果,经人秘科综合整理由科室负责人审核,送责任人审签后,以局的名义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反馈,人秘科负责将原始材料归档。如有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人秘科通知具体负责的业务科室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办理。
(三)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建议、提案,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退回。
第四条办理要求:
(一)对人大代表的议案、政协委员的提案无论涉及哪个科室、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经办人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在指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未能在指定时限内答复的,要详细说明原因。
(二)人秘科负责跟踪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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