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XX年6月29日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已于XX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下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一、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一)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来看,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设专章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做了规定。《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需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和劳动力要素实现市场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各项改革逐步深入,劳动用工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一些用人主体的用工行为和一些新的用工方式缺乏法律规范。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工行为,以及事业单位用工依据不明确等。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用工形式也是多样化,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灵活用工形式越来越多,这些用工形式尚缺少用工制度上的规范。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大多为一年或者半年,到期即可以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使得劳动者处于随时会失业的忧虑之中。三是,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用人单位是短期用工,但却约定较长期限的试用期,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以试用期取代劳动合同期,利用试用期工资可以较低、劳动合同又便于解除的特点,侵犯劳动者权益。四是,滥设违约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技术岗位设置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合理流动。五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规避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用工秋序,根据《劳动法》的原则规定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据此,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有以下四方面: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在总结劳动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为解决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一是,扩大了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用人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制度,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从而为统一劳动力市场规则、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莫定了法制基础。二是,对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行为。三是,确立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新型用工形式的法律规范。四是,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与劳动合同有密切关系的制度进行了规范。
2.“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针对现实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明确的种种情况,《劳动合同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减少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二是,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对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就有关事项约定不明确的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被确认无效等情况,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办法做了规定。 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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