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女,汉族,xx年8月13日出生,xx班学生,住楼3单元12号。
法定代理人:,之母亲,女,职工。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xx医院,住所地: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女,xx院长,党委书记。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强制执行生效的()豫法民提字第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列明的之款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一案,业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豫法民提字第100号判决:xx市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医疗损害赔偿款2623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人民医院拒绝给付金钱。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宇
法定代理人:
xx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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