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育目的的基本概念来看,我国最具代表性的表述是,“教育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一定社会需要的人的总要求。教育目的是根据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生产、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的,它反映了一定社会对受教育者的要求,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也是确定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检查和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教育目的的表述是:“每一项教育行动都是指向某个目的的一个过程的一个部分,这些目的是受普遍的和最终的目的所制约的”、“某种形势的客观现实必然制约着每一个国家根据其特殊背景所制定的当前的教育目的,但这种教育目的,同社会的一般目的一样,也是那些参加教育活动的个人意志与主观选择的结果”。显然,两种表述存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前者认为,教育目的由国家机关规定,是整个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表达了人们对从事教育活动所要达到结果的预期和愿望。后者认为教育目的是普遍目的与个人意志的共同体现,强调从事教育工作或者与教育发生直接联系的人在教育目的厘定中的重要作用。简言之,前者描述只是法定文献上的价值判断,这种判断能否在实践中予以贯彻与实现却不得而知,此时的教育目的是先于教育实践预设的。后者则认为教育目的是在教育实践活动中生成的,教育目的的确立过程应体现出构建、生成与多元的特质。
关于教育目的的“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之争,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一个基本事实,即任何形式的教育目的。其内容都包括两个基本方面,即对人的身心发展做出规定,对人发展的社会方向做出规定。教育目的的两个基本内容,在不同时期衍生出了不同的价值取向。社会本位论者认为。教育目的“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确定,个人只是教育加工的原料;教育的目的在于把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符合社会标准的公民,使受教育者社会化,保障社会生活的稳定与延续;个人价值高于社会价值,个人的存在与发展依赖并从属于社会。”反之,个人本位论者认为,教育目的“应该从受教育者的本性出发,而不是社会出发;教育目的在于把受教育者培养成完人,充分发展受教育者的个性,增进受教育者的个人价值;个人价值高于社会价值,社会只有在有助于个人的发展时才有价值。”显然,两者争论的核心就是教育目的厘定的主体之争,社会本位论强调社会的主体地位,而个人本位论则认为人是厘定教育目的的核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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