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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的意见建议

来源:意见 时间:2022-12-07 本文由真真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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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 -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的意见建议

  就关于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的意见建议,欢迎大家阅读。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的意见建议

  广州人大、市委、市政府、市法制办:

  作为外来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惊悉《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正在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于政府部门开门立法、广泛征求意见我们表示认可。经仔细研读并与广东省其他企业展开讨论,我们就部分内容提出意见与建议若干,恳请广州市政府给予考虑。

  一、电动自行车存在的意义

  当今全球能源供应的日趋紧缺和环境污染的日趋加剧,如果一种交通方式比另一种交通方式消费更少的化石能源,更少的排放CO2,更少的承担交通安全死亡代价,那么这种交通方式对社会的贡献就可以通过她广泛使用而呈现出巨大的社会效益。正如中国自行车协会理事长10月19日在江苏电动车交易会上所说:我国新能源产业最好的结合点就是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对节能减排的贡献具有现实性和长期性。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预计达到2亿辆,是私家车200%,摩托车的160%,以其经济、便捷、节能、环保、安全的特点,获得了广泛认可,已成为我国老百姓使用最多的交通工具。透过这个庞大的数字,可以解读出四大看点:

  1.它的出现,有效破解了城市化扩大过程中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难题,成为了老百姓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与重要的谋生手段,它的大量使用极大地减轻了城市交通的压力,大大方便了人们的出行,让许多的百姓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标志着我国普通老百姓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

  2.它为扩大内需、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从诞生到现在已经提供了数百万人的就业,给国家与地方增加了巨额的财政收入,给从事这个产业者创造了大量的财富;

  3.它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钢铁、重金属、化工、塑料、电子、机械制造等多种行业的发展,形成了以天津、江苏、浙江、广东、山东、河南等为主的制造基地,有力地推动了这些地方相关产业的进步与发展;

  4.电动车的大量使用为提高城市的空气质量、降低PM2.5,减少国家对交通设施的投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雾霾严重侵袭并困扰着城市居民生活的当下,电动车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二、外来品牌进驻广东的理由以及对广东板块的促进作用

  1、进驻的理由

  改革开放后,广东因对外优势,被首选为中国开放窗口,成为海内、外文明大规模交流的热土,广东一跃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其强大的科技研发能力、雄厚的经济基础、丰富的人力资源、卓越的地理优势,无不吸引外来企业投资兴业。另外,“”时期,广东省仍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能源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脆弱的问题进一步加剧。能源消耗居高不下,污染减排压力增大,资源环境对广东省经济发展的约束强度将进一步加大,必将对节能环保产业提出更高的要求。综合众多因素与发展条件,我们外来品牌义无反顾地选择广东这块宝地。

  2、对广东板块的促进作用

  (1)极大提升了广东板块竞争力

  近年来,以爱玛、雅迪、绿源、新日为代表的知名品牌陆续进驻广东,带来先进的生产、销售、管理经验,先后数次在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引导下开展企业间的交流学习活动,一系列举措为广东电动自行车板块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广东板块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技术创新等方面已成为行业标杆,在全国电动自行车板块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增加当地税收近亿

  爱玛、雅迪、绿源、新日等企业每年为东莞市创造超过1亿元税收,且并未给当地产生污染、能耗等不良影响,当地政府对电动自行车产业持欢迎扶持态度。

  三.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现状

  电动车带来的交通管理难题普遍困扰着各大城市,如何权衡各方面利益,维护城市正常交通秩序,对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和能力是一种艰巨的考验

  1、国内部分地市电动车管理现状

  在行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下,20xx年3月18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4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各省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各地积极响应,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调研,陆续制定出相关目录管理办法,其中部分地市结合当地情况先期开展了管理工作。

  (1)天津江苏:天津、江苏作为国内电动自行车规模最大的两大板块,其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其监管工作并于20xx年8月12日召开天津江苏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交流会。天津市非机动车管理处政府职能部门会同行业协会、我们企业代表就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进行了探讨和调研,双方一致认为: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的出台,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又应充分考虑到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使用、安全以及道路条件等诸多方面,使电动车管理更科学、更符合实际,既更好地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环保出行的实际需求。

  (2)上海:20xx年10月施行《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管理措施:由自行车行业协会制作《上海市二轮非机动车产品上牌备案登记表》(即上牌目录),并送交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公交交通车管理部门依据目录对电动车办理上牌。

  (3)杭州:20xx年6月施行杭州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管理措施:①自20xx年6月1日起,对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上牌,并实行目录管理;②对不符合目录规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上牌。

  (4)武汉:20xx年10月15日起执行《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电动车要实行上牌管理,并对超标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禁止对电动车进行改装,规范了形势要求。

  以上地市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在充分考量当地交通状况、市民出行需求的前提下,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上牌、行驶、停放等要求,管理方法以“限”为主,合理地分配了道路资源,使机动车、非机动车各行其道,效果良好。从政策的制定到实施,充分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也反映了电动自行车产业存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

  我们在天津、江苏板块电动车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受惠于良好的政策导向,良好的政策环境对行业发展影响至深。现在将目光投向广东。众所周知,广东板块近两年行业状况不佳,许多中小企业已经关停,部分仍处于挣扎状态。除去企业运营管理等因素,政策的巨大差异性成为行业发展的最大障碍。《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公布近一年,其目录管理实施细则一直未能落实。根据各地市先期制定的管理规定,我们省内企业为了配合当地政策要求,积极顺应轻便化的发展形势,调整产业结构,逐渐往锂电款电动自行车方向发展。作为进驻的外来品牌,我们深刻感受到南北政策的巨大差异给我们的发展带来的挑战,同众多行业伙伴一样,我们已经尽力调整,全力配合政策变化。现在,《条例》的公布,在广东省乃至全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引起轩然大波,部分“毁灭性“条款(如第二十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禁止生产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第二十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在本市限制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禁止销售摩托车。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人力三轮车。)对已处于挣扎中的广东省电动自行车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道“封杀令”。如果“条例”实施,势必将对广东省电动自行车行业产生巨大影响。

  (1)外来品牌退出广东市场,大量企业倒闭,产业被无情地扼杀。

  (2)税收减少,经济发展受阻,失业人口大幅增加,各类社会矛盾不可避免地产生和激化。

  (3)物流、快递、零售等相关行业成本迅速上升,受到严重冲击。

  四、《条例》实施的法理分析

  众所周知,公共决策机制至少包括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和补偿机制等四方面内容。

  1、合法性分析。对于政府管理行为,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禁止的,而对人民行为,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这是一条基本的法治原理。电动自行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认可的合法非机动车类型。根据该法第18条第1、2两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非机动车登记管理体系,而没有权力剥夺其上路资格。如果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其不予登记,那么就意味着不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居民可以自由购买并使用合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而决不意味着“未经登记就是违法使用”。而省政府已明确其登记管理制度,故更不应该剥夺电动自行车的经营、上路权。

  2、正当性分析。对于无力购买机动车的普通群众来说,电动自行车作为其主要出行工具,当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而今只凭一纸通告,就要车主自行把这种经济、便捷、环保的“先进生产工具”打回人力自行车的原形,既违背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本原则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也不符合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精神。

  3、必要性分析。“禁电”的主要理由似乎是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国内大城市交通现状普遍存在公共交通体系不健全、道路设计与行驶规则不合理、机动车量大且违章频繁、公交路线布局不科学等现象。行人、自行车与机动车争路的现象确实存在,但是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道路资源的分配天平过度偏向机动车。试想,谁愿意拿自己的血肉之躯跟钢铁之壳较劲儿呢?因此,交通和交管部门应当努力寻找改善交通的治本方案,而不是简单地对电动自行车一禁了之。

  即使要禁,也应当审慎地进行以下权衡: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强化管理和严格执法的有效措施,是否确实不能解决问题?有关部门是不是该拿出一个有凭有据的调研报告,证明电动自行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交通压力?“禁电”以后是不是也要择期做一做决策的后评估,看看是否确实有成效?

  4、补偿机制分析。补偿机制的缺失会助长公共决策不审慎的泛滥,这已在现实中被一次次地证明。有关方面居然很坦然地说,对市民手中的电动自行车,不赔偿,也不回收,头脑里显然没有补偿机制的观念。应当明确,“禁电”从法律上说属于行政许可的撤销,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对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赔偿。

  五、相关意见和建议

  以爱玛、雅迪、新日、绿源为代表的外来品牌企业会同广东本土150余家品牌企业酝酿讨论,一致同意代表广东电动车产业近100万从业人员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1、效仿其他地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尽快落实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目录实施细则,对符合国标的车辆将予以上牌上路,中心城区(天河、海珠、越秀、荔湾)主干道可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有限度地限时禁行管理。

  2、广东省电动车商会(备注:广东省电动车商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省商会)将积极搭建企业与政府间沟通交流平台,并遵循相关文件积极深入行业进行政策宣贯与质量协管,配合质监、工商部门清理无证无照假冒伪劣源头,着力整顿电动车市场,致力成为政府部门的得力帮手。

  为此,我们几家企业代表整个行业呼吁政府,考虑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和方便,以科学发展观的态度,建设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对《条例》进行慎重研究,与行业组织积极沟通,科学调研,制定出符国情、合民意、促发展的政策,让电动自行车成为让广大市民放心的出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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