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校内请示、报告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校内请示、报告处理的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校内请示、报告的适用范围
1.校内请示用于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要一文一事,不得在一个请示中请求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事项。
2.校内报告用于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学校的询问。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校内请示、报告的行文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2.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3.各单位、部门呈送学校的请示、报告一律送达学校办公室秘书。除学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学校领导呈送请示、报告,更不得多头主送。否则,不予受理。
4.校内请示、报告的内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部门,各单位、部门之间应尽量协商一致再行请示、报告。如有分歧,主办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方可请示、报告。
5.校内请示、报告行文要清楚,语言简洁,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三、校内请示、报告的格式
1.校内请示的标题一般为《关于请示》;校内报告的标题一般为《关于报告》。
2.校内请示、报告的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3.校内请示、报告一般应是打印稿,使用a4纸、正文用4号仿宋体字、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为2.7cm,左侧装订。
4.校内请示、报告必须注明日期并加盖呈送单位的公章.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部门联合行文,则所有的单位、部门都要加盖公章。内容比较急的请示、报告要有主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签名。
四、校内请示、报告的处理程序及要求
1.校内的请示、报告经学校办公室主任签批后,按程序由秘书送有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领导阅示。
2.校内请示、报告经校领导签批后,由学校办公室将结果反馈给原请示、报告单位、部门以便按批示执行或知晓。若需由其他单位、部门执行或知晓,则由学校办公室将请示、报告转送有关职能部门。
3.请示、报告原件由学校办公室保存。各级领导签批意见时不要用铅笔和普通圆珠笔,要签全名,并写明签批时间,以便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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