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局党组对本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局长对领导班子及其6位成员和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工作分工,分别由*局长负责规划财务科、劳动工资科、社保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其科以上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局长负责就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其科以上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局长负责办公室、职业技能开发科、教研室(鉴定中心)、技工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其科以上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局长负责养老保险科、劳动监察科、劳动监察支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其科以上干部的廉政情况
负直接领导责任;副局长负责医疗保险科、劳动仲裁科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其科以上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组长负责全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局党组及其6位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劳动保障的实际,制定和完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劳动保障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三)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选拔对象应由群众广泛推荐,按照实绩考核、党组决定的程序进行,防止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四)平时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指出,帮助其改正。要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对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的领导,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不力的,分管领导应找其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对纠正不力的,要给予批评,令其限期改正。
三、职责及责任追究
(一)将处、科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每年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和总结。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和个人书面发言材料,按要求上报或由纪检存档。
(二)对执行责任制不认真或有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所承担的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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