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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务公开责任追究规定

来源:规章制度 时间:2023-02-01 本文由倩倩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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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务公开责任追究规定

  煤矿企务公开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行企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企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力手段。

  第二条,为保证某某煤矿企务公开的真实性,力求工作的实效性,现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的通知》精神和《某某煤矿关于实行企务公开工作的通知》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对全矿承担企务(矿务、井务、区务、班务)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不作为,或不按规定程序作为,以及其它违反企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实行追究。

  第四条,各单位党政主管对本单位、部门企务公开工作负总责,行政主管是本单位、部门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组长是班组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出现违反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将首先追究党政主管的责任。

  第二章    过  错

  第五条,违反企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一)组织领导不力,对公开工作不重视、不过问、不落实,对本单位公开工作中存在和发生的问题,长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群众不满意的;

  (二)在公开工作中,该公开的不公开或不全公开,或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和规定时间公开,致使公开流于形式的;

  (三)安全生产经营和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重点工程、项目等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的;

  (四)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出具、编造假情况、假数据或授意、指使他人作假搞假公开,欺骗组织和职工的;

  (五)单位党政主管在公开工作中扯皮推诿,责任制不落实,重大决策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向职工公开,不按规定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擅自实施,导致矛盾激化,造成职工上访或集访影响企业正常秩序的;

  (六)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公开过程中,做假帐,公开假帐,截留克扣职工工资奖金,侵占职工权益的;

  (七)利用发票、报表、凭证弄虚作假进行假公开,实则将单位生产、管理、经营或其它公益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用于吃喝招待及干部个人消费,欺骗组织和职工的;

  (八)干扰、阻挠、拒绝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指使、怂恿其他人员妨碍检查与监督,人为设置障碍、隐藏和销毁证据,干扰和对抗企务公开检查和案件查处,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九)企务公开检查监督人员和案件查处人员,在检查监督和案件查处过程中,接受被查单位宴请和礼品礼金;故意隐瞒问题或对被查单位违规人员和行为纵容、包庇的;

  (十)其它违反企务公开工作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六条,企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明确责任,严肃纪律,违规必究的原则;

  (二)追究工作人员与追究领导相结合的原则; 12

  (三)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处罚与整改完善相结合的原则;

  (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

  第七条,存在第二章所列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和处分: 

  (一)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一款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单位党政主管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存在第二章第五条二、三、四、五款过错的,给予单位党政主管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款过错的,无论截留克扣数额大小和作何用途,一经查实,单位党政主管一律解聘或免职,对参与者和直接实施者,也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对用于迎来送往、吃喝招待及个人消费的一律由党政主管退赔,并处以两倍以上的罚款,构成违纪的严肃执纪。

  (四)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七款过错的,视其情节给予党政主管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给予相关人员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单位党政主管一律解聘或免职;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存在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款过错的,对在检查监督和案件调查期间,接受被查单位礼品礼金和宴请的检查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处以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调离原工作岗位;对纵容、包庇违规人员的检查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六)其它违反企务公开工作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七)因违反本规定,单位班子成员中有一人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取消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企务公开工作方面的评先资格;有一人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被解聘、免职的,取消单位年度所有先进的参评资格。

  第五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八条,企务公开责任追究,由矿纪委监察室和工会负责。追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群众反映举报或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属于应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矿纪委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办理受理手续。

  (二)呈批。对已受理的责任追究案子,要及时呈报矿有关领导阅批。

  (三)调查。根据领导批示精神组成调查组,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归责。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定相关条款认定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

  (五)形成报告。根据过错事实、责任认定,对照“处理与处分”条款,提出处理或处分的意见,并形成正式调查报告。

  (六)执纪。根据矿研究的意见,办理处理或处分手续,执纪到位。

  第九条,本规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某某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务公开的通知》实行责任追究。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包括: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

  第十条,在对企务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据本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也可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并可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触犯党纪条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企务公开行为的责任追究由矿纪委、矿工会提出意见报矿研究。对违反企务公开规定的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可根据其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常委会、矿党政班子会、矿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违反企务公开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某某煤矿。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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