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登记复查工作是整个普查的基础环节,也是关键环节。普查登记复查质量直接影响到编码、光电扫描录入和数据处理。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复查工作细则》的规定,为切实做好登记和登记复查工作,现对我市登记复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人普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登记阶段
普查入户登记工作在11月1日至10日间进行。各级人普办、普查指导员都要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登记工作,加强检查指导,保质保量完成普查登记。
入户登记要把握好先慢后快的工作节奏。第1-2天普查入户登记之初,普查员要控制进度,多检查登记质量,每天登记户数控制在5-8户;第3天以后普查员登记业务熟练了再逐渐加快登记进度。争取在8日前基本完成入户登记,9日至10日查漏补缺、攻坚克难,全面完成普查登记任务,按时转入复查阶段。
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巡查指导,对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本级普查机构把握不定的,要及时向上汇报。同时,要及时总结登记中的工作经验和好人好事,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加大宣传力度。普查指导员要每天组织所指导的普查员集中,交流入户登记情况,指导普查员互审互查普查表,每天汇总工作进度;各级普查机构都要按上级规定表式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工作进度表(具体表式见嘉人普办字[2011]97号文件)。
要严肃普查登记纪律。普查登记必须严格按照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严禁入户而不入户照抄相关资料完成普查登记任务。镇级人普办必须将普查员手中的户口整顿资料、清查摸底表等分户分人资料集中保存在镇(街道)人普办,县(市、区)人普办应加强对各镇(街道)分户分人资料集中保管工作的检查,确保不发生应入户而不入户照抄相关资料现象。一旦发现应入户而不入户照抄相关资料问题,各级应严肃处理。
二、登记复查(11月11日—15日)
复查工作是提高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务必给予高度重视。登记结束之后,应立即组织登记复查工作。
复查工作从11月11日开始到11月15日结束,在复查阶段对登记普查表长表、普查表短表、死亡表、境外人员表全面组织复查,把差错降低到最小程度。各县(市、区)人普办要切实加强复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镇(街道)人普办要加强对普查区复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普查指导员集中精力组织普查员认真搞好复查,决不能走过场。
(一)复查的组织形式。普查登记结束后,各镇(街道)于11月11日应组织普查指导员集中交流登记工作情况,并布置复查工作、提出复查要求,及时返回清查摸底表、户口整顿资料等相关调查摸底资料,供普查员核对。复查工作原则上以普查区为单位集中进行,普查小区数量多的普查区可分片组织复查;普查员是登记复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普查指导员是复查工作的组织者和参加者,镇(街道)人普办对复查工作负有指导和检查的责任,县(市、区)人普办对复查工作负有领导和督查的责任。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搞好复查工作。
(二)复查的方法。复查采取三种方法,即自查、互查和议查。
1、自查。从11月11日至11月12日,安排二天时间进行自查。
(1)普查员首先要根据《普查小区地图》和《户主姓名底册》检查校对是否应该登记的户已全部登记,有无遗漏和重复,特别要检查可能有外来人口居住的地方是否查到。
(2)检查自己登记的普查表有无差错、漏项。普查员对自己负责登记的《普查表》(长表或短表)、《死亡人口调查表》和《境外人员普查表》要逐户、逐人、逐项地进行检查。
(3)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人工逻辑检查规则”进行核查,发现差错或疑问应重新入户核对,要据实更正。12
(4)认真比对摸底等相关资料。普查登记户数、人数特别是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外来人口要与摸底等资料一一比对,差异原因要逐个说明。
(5)要认真清点本调查小区普查表有无丢失,清理正确无误后,普查员应将自己登记的普查表填写完封面后,装入规定的包装袋中。
2、互查。互查在11月13日至14日进行,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对普查表进行相互检查。互查主要按“人工逻辑检查规则”进行,普查指导员将普查员分成若干组进行专项检查。
长表检查组:主要有镇(街道)人普办同志组织长表普查员集中进行互查,主要检查长表的户记录与底册是否一致;长表人记录中的基本项目填报是否准确,分不同年龄段填报的项目是否漏填和多填;
短表检查组:以普查区为单位,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本普查区集中审查,主要检查短表的户记录和人记录;
死亡表检查组:检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境外人员表检查组:检查境外人口普查表;
普查员在互查中发现的差错或疑问,要认真做好记录,由普查指导员与原普查员联系核实或再入户核对,据实更正。自查和互查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对每个普查员登记的普查表抽取10户进行审查。对互查中发现差错较多的调查小区,要组织重新核查后无误后才能进入数据汇总。在核实过程中要注意入户的次数,做到既保证普查登记和复查的质量,又不干扰住户。
3、议查。在自查和互查结束后,安排一天时间进行议查,由普查指导员组织普查员召开由基层干部、群众积极分子、老村(居)民或熟悉情况的其他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议查的重点是核实户数、人口数、有无重、漏、特别是普查对象外出人口、空挂人口、出国境人员是否已经进行了登记,出生和死亡人口有无重登或漏登。对议查发现的问题,应经过核对据实更正。
复查的时间安排只是一个大致时间,具体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条件具备的普查区可结合登记工作进行复查工作。
(三)复查的内容。检查是否完整覆盖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本普查小区的总户数、人口数、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是否准确,检查普查表中每个项目的填写是否有错漏,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应重点核查:
1、集体户有无漏登;
2、外来人口有无漏登和重登;
3、户籍外出人口有无漏登;
4、全户外出的户和空挂户有无漏登;
5、境外人员有无漏登;
6、没有户口的人,特别是超计划生育的孩子有无漏登;
7、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后不久即死亡的婴儿,特别是在医院出生后随即死亡、医院未发出生证的婴儿,是否漏登了出生和死亡人口;
8、全户死亡、特别是孤寡户死亡是否漏登了死亡人口;
9、普查表中的跳填项目是否错填、漏填和多填;
10、按人填报的项目是否严格按普查表所规定的性别和年龄界限填写;
11、普查时点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地址的填写是否完整正确;
12、普查表上除按户和人填报的项目外,其它应填的项目(如签字、日期等)是否填写齐全。
(四)复查结束进行数据汇总。各地在15日以前必须集中精力搞好复查。各地要在全面复查之后,从11月16日开始组织调查小区过录和普查区数据快速汇总。在过录汇总阶段也要认真组织检查,把好质量关,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五)各级人普办要认真做好普查登记数据质量评估工作。评估工作要围绕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外来人口等主要人口数据进行,分析与户口整顿资料、摸底资料以及历史资料差异变化的原因。分析评估报告在复查结束后3天内上报,具体时间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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