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入党的同志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有了党籍。
(2)干部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纳入个人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其他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由其所在党委保管。
(3)凡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单位的党员,都应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4)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到新单位接转组织关系的,以自行脱党论处,取消党籍。
(5)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6)党员要求退党,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7)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8)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9)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10)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党籍。
(11)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报某纪检委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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