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银监局批复范文,仅供参考。
你行《关于xx银行路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上银〔〕24号)收悉。
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经审核,同意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支行终止营业,该支行的原业务由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开发区支行接收。你行应妥善处理网点终止营业后的清理及善后工作,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公告、解释。
你行应自本批复之日起的10日内将上述路支行的《金融许可证》上缴我局并对外进行机构退出公告,同时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并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此复。
x年2月22日
你分行《关于x大厦支行变更名称的请示》(浦银发〔〕55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分行x大厦支行更名为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支行(简称:发展银行坊支行),该支行地址为xx市黄浦区思南路111号1-3室沿街商铺。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机构变更并向我局股份制银行分行监管处报告相关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股份制银行分行监管处报告。
此复。
x年2月23日
你公司《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租赁〔〕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x年第3号)、《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x年第6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00,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750,000万元,原有股东及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你公司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公司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
此复。
x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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