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秘书室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秘书室卫生管理工作由室主任负总责,各工作人员划分相应的卫生责任区。
第三条卫生守则
(一)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乱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二)不向下水道、便池、洗刷池内倾倒垃圾,不在办公楼内焚烧废旧物品。
(三)不在办公室等公共场所吸烟。
(四)着装整洁,保持个人卫生。
第四条公共卫生标准
(一)办公室:办公设施、报刊、书籍、物品、办公自动化设备摆放整齐有序,墙壁、房顶、门窗、灯具洁净,地面无杂物。
(二)门厅、走廊:墙壁、房顶、门窗、灯具洁净,楼梯无灰尘,地面无污物。
(三)卫生责任区窗明几净,干净整洁,无垃圾。
第五条个人卫生标准
(一)发型要保持整洁,经常梳理,不得染彩发或留怪异发型。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剃光头。
(二)面部(包括口腔、鼻腔)要保持清洁。
(三)不在他人面前挖鼻孔,擤鼻涕。
(四)手指甲要及时修剪整齐,不得涂抹彩色指甲油,不得留长指甲。
(五)着装整洁、统一。穿装衣服不得带有灰尘、汗迹和油渍。上班时不得穿着休闲装等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服装。
第六条清扫时间
(一)工作日上午上班前20分钟清扫办公楼卫生。
(二)周五固定卫生清扫时间或节假日前,根据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全面清扫办公楼和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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