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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

来源:通告 时间:2022-12-12 本文由媛媛 分享 阅读量: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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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的通告 -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

  为维护整洁的校容校貌,保持道路畅通,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范文一

  为维护整洁的校容校貌,保持道路畅通,优化校园教书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校园内(含宿舍内)禁止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设商亭;禁止任何个人随意摆摊,变卖或推销物品。

  二、对不听劝告,违规设小吃摊、小杂货摊、瓜果摊等,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对经营物品给予没收处理,损失自负。

  三、对于毕业班同学要处理个人物品或旧书等,校团委设有跳蚤市场,经团委备案批准后,可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集中摆设,其余时间一律禁止。

  以上规定望各位师生员工认真遵守,自觉执行,共同维护校园秩序。如有违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保卫处 学生处 团委

  年四月二日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范文二

  各系(室)、中心(部)、各校内经营单位及全体学生:

  20xx年8月15、16日和29、30日分别是20xx级新生和其他年级在校学生规定报到时间。为了加强校园内治安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营造健康向上、文明有序的校园迎新氛围,经学院研究决定,新老生报到四天内,未经学院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摆摊设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任何学生不得在在院内私自摆摊设点,不得进入新生宿舍推销学习、生活用具等物品,检查发现后保卫部将立即没收,并报所在系给予相应的处分。

  2.任何校内经营单位只能在所属的摊点内经营,不得在学院规定区域外摆摊设点进行推销活动,检查发现后保卫部将立即没收,建设与条件保障部撤销其校内经营许可权。

  3.学院团学组织和各系迎新志愿者,不得以迎新的名义参加、组织任何校外商业推销和宣传,发现后保卫部将立即没收公开销毁,并报学院团委和所在系给予相应的处罚。

  4.各迎新室外接待服务点的所需帐篷由建设与条件保障部统一购置派发,各单位接待服务点不允许使用带有商业广告宣传的遮阳设备和服装,一经发现保卫部予以没收。各系除学院规定的迎新接待服务点外,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在校内设迎新服务点,所有的迎新宣传活动尽可能在规定的宣传橱窗和接待服务站进行。若确实需要,请提早向迎新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各系未经学院许可私自设点的,保卫部将予以撤除,并通报学院迎新工作领导小组。

  5.保卫部加大门卫的排查力度,力争从源头上避免不法分子和违规物品的流入校园。各校内经营单位,应提早备足货源,合理定价,以满足新生的购物需求。

  6.新学期开学后,关于学生个人在学院规定区域进行小商品交易的相关事宜,将按照学院的有关制度进行规范执行。具体细节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各系要加强新生报到期间的安全管理,教育学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学生公寓物业部门要加强安全巡查、阻止闲杂人员进入宿舍,防止诈骗、盗窃案件发生。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相关问题查处由学院建设与条件保障部、学生服务中心和保卫部联合行动,建设与条件保障部负责统一认定各违规单位;学生服务中心协调监管好院系各级团学组织;保卫部负责执行查收各单位和个人的违规物品。开学后,保卫部将所有没收物品统一交由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做校内外爱心捐赠活动。请各系、各校内经营单位,加大该通告的宣传和教育,从大局出发,通力合作,执行规定,保证迎新工作安全、顺利、圆满完成。

  建设与条件保障部校内经营管理投诉服务电话:86652030。

  学院保卫部校内24小时安全报警求助电话:86652110。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年7月8日

禁止在校门口摆摊设点通告范文三

  为维护整洁的校容校貌,保持道路畅通,优化校园教书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校园内禁止私设商亭、摆摊设点;禁止学生随意进行经营性摆摊、变卖或推销物品。

  二、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推销、促销或服务活动。

  三、校园内商业网点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不得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

  四、对不听劝告,违规设早点摊、小杂货摊、瓜果摊等,一经发现,对经营物品给予没收处理。

  五、对校内商点不服从管理、不履行合同、无理取闹者坚决给予清理或取消合同。

  六、对于毕业班同学要处理个人物品、旧书等确需摆摊点的,经学工处、保卫处批准后,可在20xx年6月1日至6月15日在后勤服务集团大楼北面广场集中摆设,其余时间一律禁止。

  特此通告

  赣南师范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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